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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自决定土地补偿方案的问题

山东-青岛 08-31 12:39  悬赏 10  发布者:霹雳ing 给我留言  回答:(1)
青岛市黄岛区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陆续征用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具体补偿办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各类建设(不分项目和基础设施)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执行7.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
(二)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执行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万元/亩(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4万元/亩(归承包人所有);
(三)未利用地执行4.8万元/亩,均为土地补偿费4.8万元/亩。
黄岛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二)档标准,其中对土地附着物的赔偿标准为:果树33000元/亩,普通农作物1800元/亩,实际赔偿到农民手中的补偿款为:果园73000元/亩,普通农地41800元/亩。未承包到人的其他土地、沟壑、池塘、附着物等等都归村集体所有。
我村在未经过区政府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召开村委会议,决定给普通农用地补足与果园的差额部分,全部按73000元赔偿,补差资金来源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款。
问:
1.村委会是否有权利制定与上级政府不同一的标准?
2.即使补差,是否应果园与普通用地一视同仁,所有村民土地都进行补差?
3.如果村委无权利制定新标准,是否违反法,是否是私分,侵占集体所有财产(村支部书记等村干部所承包的土地是普通农用地)?
4.如果起诉村集体,有何法律依据,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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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1 17:51
你好;1、没有;2、应该、3、无权但是不犯法,违法了民事法律;不构成私分侵占。4、民法通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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