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工程建筑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邻居侵占公共空间

浙江-温州 09-17 12:58  悬赏 0  发布者:feicha……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们的公寓层高有5.2米高,过道也是这样高,开发商将过道吊顶后,形成吊顶上方的公共空间。现在问题是:1.对面已经将这个公共空间装修侵占,我们怎么维权?法院告知说如果我直接起诉对面将会是主体不够。2.这个吊顶空间我们这边有实体墙,对面是没有实体墙的,这个公共空间怎么去监控对面业主不去侵占?他不可能让我去他家里去看的。3.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承诺这个公共空间2户各使用一半,现在因为对面业主不肯,导致无法使用,开发商现在不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起诉开发商吗?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还有如果胜诉了,开发商会怎么赔偿给我们呢?按照销售面积的价格?还是只赔偿一点点?4.开发商为了让我们使用这个空间,原来在中间砌墙,被对面打掉。后来开发商把我们这边的墙打掉,对面起诉到法院,说影响到邻里权,这个法院会怎么判?判要恢复墙体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17 13:54
你好!
1、争议的空间,其性质不属于任何业主,属于公共空间。
2、如果开发商不进行处理,法律的维权途径,可以向建设,城管、消防等部门反映。在这样的通道上方堆放东西,本身也不安全。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影响公共安全,对出行有安全隐患为由,请求排除妨碍。你家的出行必须经过通道,从这个方面,主体适格的。
3、如果穷尽法律途径,得不到解决。那很好办,你们也可以乱来,乱用。反正没人管没人理。对于出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可以自助自救,把吊顶拆除。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是被要求恢复原状。但是对于损害的事实,双方都有过错,保留好事实证据,各方按过错承担。虽说付出点代价,但至少可以两败俱伤,公共区域大家都不用。
希望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9-17 20:32
您好,一、公共空间,不属于具体每一个或几个业主所有,而属于该楼栋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原则上,如何业主都无权据为己有;
二、“对面”业主将这个公共空间装修侵占,其行为构成侵权;开发商将过道吊顶,须看是否符合房屋规划设计要求,如果擅自吊顶,不合法;开发商与“对面”业主构成共同侵权,你们可以起诉开发商与“对面”业主,要求恢复原状;
三、开发商在销售时的承诺,你们须有证据证明;且如前所述,过道等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你们与“对面”业主都无权擅自使用,因此,即使你们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的承诺,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四、“对面”业主起诉侵犯相邻权,法院会结合双方的证据情况及公寓的现实情况判断是否侵犯其相邻权。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1 22:33
你好!
1、毫无疑问,这个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属于法律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不仅仅属于你和对面邻居,也属于其他业主。
2、对面业主无权独占使用该空间,
3、你可以向物业投诉,并取证证明对方的行为未得到物业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证明对面的行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投诉无果,提起诉讼,以未经同意对方擅自侵占共有的不动产为由,一审法院下达判决裁定后,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物权法》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拒付物业堤岸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4、对方在吊顶上堆放杂物影响安全的,可以向建设、住房部门投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17 13:39
1、你们应该起诉维权。2、法院如果书面告知你们主体不适格,可以持法院的书面告知书或者裁定书,提起上诉;3、开发商的承诺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他们承认;4、公共空间属于公共的不存在一人一半的问题;5、你们不能起诉开发商,只能起诉对方“侵占公共空间”;6、对方起诉到法院,如果是告你们聘请律师依法应诉;如果是告开发商。你们可以不参与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7、法院怎么判决应该根据各方的证据,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依法裁判的。8、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9-19 13:40
公共空间,不能搞产权人
回复时间: 2017-09-21 13:13
可以起诉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辽宁沈阳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06124
浙江 杭州
人气:1005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