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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有条件放弃继承权协议是否无效

 09-20 13:23  悬赏 0  发布者:comwj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3)
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但是该放弃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否则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以下的协议是否可判定为有条件放弃继承权。因此是无效的。

2.房产的分配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币补偿○○○元人民币,同时甲方放弃对门牌号XXX的房产的继承权,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不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甲方同意对房屋产权变更及有关证件的办理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手续等。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乙方应在房屋产权变更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其金额=货币补偿-甲方应承担税费。 

以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司法部公证司在1989年1月18日《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对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我国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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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9月20日 15时53分
这份协议的内容没有放弃继承权,是应继承的份额转化为了货币补偿
追问:

非常感谢王律师的解答。

该协议是由乙方起草,原文的表述是:有条件放弃继承权。而且甲方在签协议时也认为是,有条件放弃继承权。而不是,将是应继承的份额转化为了货币补偿。
甲方可否依此主张该协议无效呢?

回答:

要看内容的具体约定

追问:

再次跪求王律师解答。

司法部公证司在1989年1月18日《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对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的。

根据以上规定,应继承的份额转化为了货币补偿又是无法律依据的。

可否推论该协议不成立呢?

回答:

不能随意推论

追问:

再次跪求王律师解答。

我是海外华人,对国内法律不太了解。是因为我的弟弟用上面的协议书在国内法院对我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我感觉单从文章逻辑来推理可能和法庭上法官的思维有很大出入,所以想了解律师和法官是怎样思考和推论的。

恳请得到您的帮助。

回答:

协议的内容约定的很清楚,一方获得房屋给另一方补偿,不存在继承权转让的问题,继承权是一项权利,是不允许转让的,但是可以放弃,协议约定的也是放弃,没有什么问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王律师为我所作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0 13:54
这份协议 不是附条件的  就是放弃继承  对方给补偿  么有看到条件的约定


   所以协议是有效的 继承权也么有了  只鞥依据协议 追讨补偿
追问:

谢谢朱律师的解答。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币补偿○○○元人民币,同时甲方放弃对门牌号XXX的房产的继承权,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不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到这里是一段整句。"乙方向甲方支付货币补偿○○○元人民币,",且有 ",同时"很明显是约定的条件啊。


回答:

您的意思我明白 我认为 这不是附条件的

这的意思就是 放弃继承权 对方给多少钱 这就是一个放弃继承权的申明 再结合后面的约定 不在主张权利 配合办理 本意应该就是放弃继承权了

不是对方不给钱 就不能认定附条件 我相信法院也应该是这个观点

条件中 并没有体现出 如果不给钱 就不放弃继承权 我么有看到这个意思 如果这个意思成立了 才是附条件的

追问:

非常感谢朱律师的再次解答。

我有一点追加说明,在签协议的第2天,乙方让我一同去公证处办协议公证,被公证处以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为由拒绝公证。

这件事可否支持是有条件放弃继承权。

当然我也理解法院很可能与朱律师的解释是同样观点。

回答:

公证处不做公正 不代表不是放弃继承权

我认为 这不是附条件的 这就是一份继承人间关于继承问题的处理协议 我认为应该是有效的

我理解的附条件是 不给钱 我就不放弃 但协议约定是放弃 并没有体现出来 不给钱就不放弃 或者 没有体现出来 给钱是必然的前提条件 全部条款都没有体现这个意思

追问:

对朱律师为我所作的解答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答:

您客气 我只是说自己的看法 不一定对 请多指教

回复时间: 2017-09-20 16:00
您好,是应继承的份额转化为了货币补偿
追问:

非常感谢申律师的解答。

该协议是由乙方起草,原文的表述是:有条件放弃继承权。而且甲方在签协议时也认为是,有条件放弃继承权。而不是,将是应继承的份额化为了货币补偿。
甲方可否依此主张该协议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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