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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份《行政上诉状》更合适?

 09-23 11:55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8)
我的退休同事因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被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在上诉期限内通过Q Q传来二份《行政上诉状》委托我登录本工作室注册且多次咨询均得到网友律师法律支持的法律110网咨询在线律师。因此我恳请各位律师针对A上诉状及B上诉状作分析并提供意见,以期提高上诉人获得二审支持的期望值。谢谢!
一审判决认定部分及判决结果全文照抄:“本院认为,被告XX市政府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具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责。本案原告请求被告XX市政府督促XX市人社局和教育局重新核算工资,其实质为要求被告XX市政府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属于被告XX市政府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在原告向XX省财政厅提出财产保护权的申请后,XX省财政厅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将原告的申请转给被告XX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在收到XX省财政厅的函件后,下发给XX市教育局、XX市人社局等所属工作部门,并要求落实。XX市人社局、XX市教育局也据此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上报了有关情况说明,之后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又向XX省财政厅复函进行了答复,并在复函中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至此,被告XX市政府就原告的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督促管理职责,不存在拖延、不履行的情况,原告请求被告XX市政府继续履行督促管理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因XX市人社局、XX市教育局是工资测算的具体工作部门,XX市人社局、XX市教育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根据核查,并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如果原告对被告XX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核查结果不服,可以向具体作出核查结果的工作部门进行主张。原告请求被告XX市政府查清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发2001年1月至9月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大约2000元的去向,其实质是要求对其所称2000万元的费用进行信息公开,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可以向具体工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果原告认为其所称2000多万元的费用存在不正当使用的现象,原告也可以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对于原告请求被告XX市政府补发拖欠潘某某从2001年1月至9月退休费2016.5元的问题,工资的测算发放是由被告XX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被告XX市政府不承担工资测算发放的具体职责,如果原告认为是某一具体部门存在拖欠工资,应向具体工作部门进行主张,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被告XX市政府已经履行督促管理的职责。原告的诉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XX、潘XX的诉讼请求。
附:





A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邢XX
上诉人(一审原告):潘XX
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   市长
上诉人不服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 0 1 7)琼9 6行初1 X 3号行政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判令被告按照省财政厅的复函的要求,请你市抓紧督促相关部门就原告反映的问题重新测算核实,并按规定办理,补发拖欠原告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而是原审法院在受理通知书中所写的其他行政管理或在开庭传票中所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理由是:
   原判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而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没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某一职责。而是请求判令被告督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重新测算核实是否拖欠教师工资时,将浮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应发工资,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查清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发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大约2000多万元的去向。并判令被告补发拖欠原告潘XX从2001年1月至9月,退休费2016. 5元。
 但原判仅认为被告就原告的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而对被告在给省财政厅的复函中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等事实,是否证据充足没有审理而驳回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
    二、原判认为工资的发放是由被告XX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被告XX市政府不承担工资发放的具体工作,违反以下法律:
    (一)、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定的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和分担比例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教职工工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义务教育免收费用项目补助等各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7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经费特别是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被告没有对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其所属工作部门从何拿钱发放教师工资?
    三、原判认为被告XX市政府又向XX省财政厅复函进行答复,并在复函中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证据不足。
   (一)、被告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5文府函[2017]497号第二条称:我市针对退体教师多次反映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请示省人社厅李X处长和陈X丽同志,他们都明确表示:各市县在1993年10月至2003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拖欠工资问题,应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发(2001)26号和琼财预(2008)2135号执行,实发工资只要达到国家工资标准就不算拖欠工资,其计算的方法应以历年来应发和实发累计数的总和来比较是否存在拖欠工资,而不是以某个调资时期的应发和实发数来衡量。证据不足。理由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项 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被告提供的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所依据的询问上逑笔录, 李X处长和陈X丽同志上述明确表示,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李X处长和陈X丽同志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上述要求。
    2、被告没有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不拖欠教师工资的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发(2001)26号和琼财预(2008)2135号文件,以便一审法院在法庭上出示,并组织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根据当时执行的《立法法》第八十四条,2015年经全国人大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发(2001)26号不能作为被告测算核定,截止2000年底是否拖欠教师工资的依据,琼财预(2008)2135号文件,也不能作为被告测算核定1993年10月至2003年12月是否拖欠教师工资的依据。并且,原告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四,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琼财预(2008)2135号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四、关于被告实行财政包干违法问题,这一行政行为与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省的以下规定相抵触: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7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经费特别是教师工资实行全额预算,足额拨款,不留缺口。
(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建立、建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后经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用于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
(三)、财政部于1988年5月27日发布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 ‘财政包干’办法》 第一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按实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五、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查清,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发2001年1月至9月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大约2000多万元的去向问题。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但是被告没有要求其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2000多万元的去向)进行审计监督。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判令被告按照省财政厅的复函,抓紧督促相关部门就原告反映的问题重新测算核实,并按规定办理,补发拖欠原告的工资。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  月   日

附:        B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
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文XX镇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X,市长。
上诉人因不服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123号行政判决关于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认定而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确认原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在复函中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予以纠正。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书(第9页)认定“本案中,在原告向XX省财政厅提出财产保护权的申请后,XX省财政厅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将原告的申请转给被告XX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在收到XX省财政厅的函件后,下发给XX市教育局、XX市人社局等所属工作部门,并要求落实。XX市人社局、XX市教育局也据此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上报了有关情况说明,之后被告XX市人民政府又向XX省财政厅复函进行了答复,并在复函中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然而,被告XX市人民政府原审时没有提交证明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主要证据即复函中提及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2001)26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琼财预〔2008〕2135号文件(以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举证表》为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显然,原审判决以原审被告未提供,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属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特依《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上述上述诉请求,请终审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9月   日
附:1、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123号《行政判决书》。
2、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举证表》。
问题补充:
咨询人通过分析上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及“判决结果”认为,认定部涉及三个问题。
一、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相应的职责,(即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实属行政不作为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被告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三、被告就原告申请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督促管理职责。
显然,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原告申请作答相应答复?


原审因被告已应原告申请作相应的答复(即被告已作为),故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咨询人针对上述A上诉状及B上诉状中的请求事项认为:
A上诉状是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虽然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论点及论证、论据,但未提出被告尚未应原告申请作相应的答复的反驳意见及证据,而是提出不服被告的答复的反驳意见和证据。本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其后果必定是终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机关已作为(即本案被告已应原告作相应答复,人民法院绝对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缘故。本案原告走程序错误之处:原告对被告应原告申请作相应的答复不服(即被告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不服),起诉时错将“行政乱作为案件”当作“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导致原审败诉,终审如原告坚持A上诉状,必定败诉。最可惜终审后即使原告对被告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不服也因该问题是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需举证而丧失另案起诉胜诉的机会。
B上诉状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是对原审判决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不服而提起上诉,请求确认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原审判决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详情见B上诉状),但其《规定》原审时被告没有提供,原审以原审时被告没有提供的《规定》作为认定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这一基本案件事实被终审确认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予以纠正的概率甚大。故B上诉状比A上诉状好。这是咨询人的观点,各位律师是否支持咨询人的观点,恳请赐教。谢谢!
为了使在线律师们了解本案案情,除上述全文照抄2017琼96行初1X 3 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及判决结果外另附:2017琼96行初1X 3 号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原告邢XX、潘XX向XX省财政厅邮寄一份《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请求督查落实XX市教育局测算是否拖欠教师工资时,将浮动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应发工资;查清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中补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约2000多万元去向,并督查落实将这笔款补发到每位教师手中。2017年4月24日,XX省财政厅向XX市政府发送一份《关于核实邢XX等申请财产保护权有关问题的函》,内容为“2017年4月10日,我厅收到XX中学退休教师邢XX和潘XX寄来的《保护财产权申请书》申请你市有关部门核实拖欠教师工资的相关事宜。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原则,现将《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转给你市,请你市抓紧督促相关部门就所反映的问题重新测算核实,并按规定办理。请你市办结此事后,将办理有关情况反馈我厅。”同日,XX省财政厅还向原告发送一份《关于邢XX等申请财产保护权的复函》,内容为:“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原则,我厅已于2017年4月24日将《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转给XX市政府,要求其督促相关部门就你们提出的问题,进行重新测算核实,切实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XX市政府收到XX省财政厅的函件后,将函件分别转给XX市财政、教育局、人社局、法制办,并请上述各单位根据要求落实。2017年5月16日,XX市人社局作出文人社函[2017]56号《关于邢XX等申请财产保护有关情况说明的函》,称“我市教师工师发放符合琼财预[2008]2135号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XX市教育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关于邢XX等申请财产保护有关情况说明的函》,称不存在拖欠老师工资问题。2017年6月3日,XX市政府向XX省财政厅作出文府函[2017]497号《关于核实邢XX等申请财产保护权有关问题的函》,认定潘XX等退休教师1993年10月至2003年12月的实发工资总额都超过应发工资总额,XX市教师工资发放符合规定,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邢XX
原告:潘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  市长
诉讼請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督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重新测算核实是否拖欠教师工资时,将浮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应发工资,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请求判令被告查清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发2001年1月至9月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大约2000多万元的去向。并将这笔款补发到每位教师手中。并判令被告补发拖欠原告潘XX从2001年1月至9月,退休费2016. 5元
    事实和理由
2 0 1 7年4月8日原告给XX省财政厅邮寄一封《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请求该厅督查落实要求XX市教育局测算是否拖欠教师工资时,将浮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应发工资。并查清被告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补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大约2000多万元的去向。并将这笔款补发到每位教师手中(见证据1 )。
据省财政厅2017年4月24日给原告的复函称:该厅于2 0 1 7年4月10日收到原告寄给该厅的《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该厅于2 0 1 7年4月24日将《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转给XX市人民政府,要求其督促相关部门就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重新测算核实,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见证据2 )。
    但是至今已有二个多月,被告还没有督促相关部门就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重新测算核实,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判令被告督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教育局重新测算核实是否拖欠教师工资时,将浮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应发工资,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查清从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补发2001年1月至9月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款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共大约2000多万元的去向。并将这笔款补发到每位教师手中。并判令被告补发拖欠原告潘XX从2001年1月至9月,退休费2016. 5元 ( 见原告寄给省财政厅的《保护财产权申请书》证据10 )。
此致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邢XX  潘XX

                                    2017年 7 月 13  日
附: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行初1X3号

    XX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
    一、事实根据是:省财政厅的复函。
    二、法律依据除了原告在本案开庭时所讲的外,还有:
   (一)、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确定的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和分担比例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教职工工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义务教育免收费用项目补助等各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二)、琼财预(2008)21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 项 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市县政府的职责。
     (三)、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列入预算,建立保障教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时足额支付机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邢XX                                    2017年 9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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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0月02日 07时42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单纯凭借这样两份上诉状确实不好给您做出解答,这样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其次,处理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关注几个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侵犯相对人的权利、主张的请求是否充分。故建议您根据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分条理的进行准备。至于您所说的上诉状,个人认为只要说明事实即可,待案件审理时充分举证即可。
追问:

凌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为了方便各位律师了解案情,咨询人已经在本次咨询问题后面附本案原告《行政起诉状》及一审法院针对原告的诉求及事实和理由签发的《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及本院认为部分”。原告(即上诉人)A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而提出撤销或改判之诉(即A上诉状),B不服一审判决认定而提出确认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诉(即B上诉状)。咨询人曾经在上面咨询补充栏根据本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这一客观事实,阐述了对A上诉(即撤销之诉)及B上诉状(即确认之诉)的观点。恳请您根据本案原告《起诉状》的诉求及一审判决的认定判别本案是否属于原告因被告不履行某项职责而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其职责(即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如果确实属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权衡A上诉状与B上诉状利弊(即A还是B上诉状获得二审法院认可的几率更大)而取舍。谢谢!

回答:

您好,黄先生,看完整个资料,我只想客观的进行分析。您即便通过上诉,胜诉的希望都不大。因为您起诉的是市政府,工资的确定是教育局,系其直接的管理单位,市政府虽然作为教育局的领导机关,但是毕竟不是直接的领导机关,您要求市政府去督促而非具体履行相应的职责,个人认为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所以,要找到直接的管理和负责单位,如果其不履行具体职责,或者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然,看完上诉资料及判决和相关资料后,鄙人仍觉得胜诉的希望不大。其中原由也简单诉说,故请您慎重斟酌考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凌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追问予以回复,我已将您及上述7位律师的回复转给委托人邢老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3 15:24
比较复杂,你这样不好判断。你最好带上材料与判决书,上诉状,找你所在地律师面谈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9-23 15:27
第二份更好。
追问:

李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作分析并提供宝贵意见,能简要说明第二份《行政上诉状》更好的理由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9-23 20:55
您好,只看上诉状,不了解一审的具体情况,任何律师都无法给你一个较为准确的意见。建议带上一审案件的全部资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9-25 09:10
您好,若只看上诉状,不清楚一审的情况,任何律师都无法给您一个比较准确的意见。建议您带上一审案件的全部资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9-25 15:04
您好!
可以直接来电详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9-26 12:02
没有律师可以判断仅仅凭两份诉状,
回复时间: 2017-09-27 20:19
情况复杂,带上材料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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