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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窃取别人聊天记录且公开构成犯罪吗?

 09-29 07:55  悬赏 0  发布者:marcht……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27)
我与前任(均为大学生)在一起的时候将一部我用过的手机送给了他,但是现在分手后他通过我以前的手机连接电脑用某软件窃取了我的聊天记录,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与他人聊天记录截图并公布/发送给他人。我想了解这样我可以告他吗?
问题补充:
我还想知道在我这样的情况下对对方有什么后果,会拘留多久/罚款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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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0月02日 07时13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的行为涉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您的隐私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您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其次,也要看对方将信息发送他人的行为给您造成的影响,如果存在不实或者其他恶意诋毁的,建议您报警处理,可以要求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不超过15日,罚款大约也就在500元左右。
    最后,建议您严重警告对方,要求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否则,建议您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中肯建议,还望采纳。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9 07:56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7-09-29 07:56
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9-29 07:58
这是可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7-09-29 08:11
1、对方涉嫌侵犯你和聊天者的个人隐私。

2、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3、建议你先收集、固定对方侵权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7-09-29 08:26
要得到基础的答案。要看两个,1,谈话内容。2,造成的后果。
追问:

内容是没有什么重要的 但是他发的朋友圈侮辱了我现任(朋友圈现已删除) 造成的后果就是让我们在学校的名誉受损 现在基本没什么朋友了

回答:

保留下证据了么?

回复时间: 2017-09-29 08:37
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回复时间: 2017-09-29 08:52
你好,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29 08:59
您好,一、前任对外公布你与他人聊天记录,侵犯你的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
二、针对前任的侵权行为,你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然后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物资损失、精神损失);
三、你也可以报警,如果被行政拘留,一般不会超过15天。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9 09:34
你好,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传播属于犯罪行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讲你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供参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引用文档:裁判文书(2)篇专业文章(1)篇)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引用文档:专业文章(1)篇)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引用文档:专业文章(1)篇)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引用文档:裁判文书(3)篇)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引用文档: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第七条单位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引用文档:专业文章(1)篇)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引用文档:裁判文书(3)篇)第十一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引用文档:裁判文书(1)篇)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引用文档:裁判文书(8)篇)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您,如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如有疑问可追问或者直接来电。
回复时间: 2017-09-29 09:44
你好!
1、你所述的事情的性质:
   你的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未经你同意,擅自对外公布,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个人隐私权,名誉权。
2、你的救济方式:
   报警处理。一方面可以作为以后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供,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3、事情有可能的结果
   他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15天内的拘留或罚款2000以内。
   民事上,需要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毕竟有过曾经,建议协商处理。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9-29 10:17
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可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29 10:47
对方涉嫌侵犯你和聊天者的个人隐私,可以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建议先收集证据,以便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9-29 11:04
你可以起诉对方侵犯你的个人隐私,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但对方尚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7-09-29 11:04
构成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7-09-29 11:40
1、可以起诉告他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对方发送的范围不大,影响不大,你要求删除马上就删除了,没有什么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不会拘留和付款的。3、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7-09-29 11:54
可以报警追究,拘留处罚,也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29 13:32
1民事侵权可以民事诉讼2同时可以报警要求对其行政处罚!
回复时间: 2017-09-29 14:47
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回复时间: 2017-09-29 15:35
可以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7-09-29 18:43
可以的。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9 19:02
属民事纠纷,可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回复时间: 2017-09-30 08:14
可以告他,侵犯你的隐私权。
回复时间: 2017-09-30 10:40
侵犯个人隐私,不构成犯罪,也不够行政处罚。但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回复时间: 2017-09-30 20:39
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7-10-02 12:45
看具体情况了
找律师协助处理比较好
如需帮助 加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7-10-03 21:12
可以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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