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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个别股东因为所负责工作不到位,承诺放弃表决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09-08 20:59  悬赏 0  发布者:0plm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长宁区 回答:(6)
常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承诺在2012年下半年度实现经营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该指标分两个季度进行考核,第三季度结束时须完成400万元和在2012年度结束时须完成半年度经营额不少于1000万元。以上任何一个指标,没有完成,常某某便立即离开公司管理层,同时放弃本人在公司所拥有股份的一切表决权。
另外两位股东,负责公司生产、行政、财务等其它工作,没有关于表决权的条款。
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法律效力么?所有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字确认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9月09日 09时48分
没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是可以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8 21:44
放弃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追问:

请问,不符合什么法,哪条法律规定。公司法中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表决有一股一票的明确表述。

回复时间: 2012-09-09 08:28
这样的条款一般应当无效,详情建议联络到。
回复时间: 2012-09-09 10:36
没有限制性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9-09 12:39
离开管理层是可以的,但是放弃表决权不合法。

建议你公司聘请律师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9-10 17:53
可以签订一份无偿转让股份的合同  具体需要帮组可电话联系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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