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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民间借贷

 10-09 21:26  悬赏 0  发布者:mengme……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14)
民间借贷,中间人如何界定是否有担保义务
问题补充: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甲乙都是我的客户,甲因面子问题委托我找客户借款资金周转,我找了一个客户,客户也愿意借,帐款通过公帐性质转款,借了几次,都履约偿还,但是最后一次还不了啦,甲方也被抓了,甲方也补了借条,事后,乙方需要我写个东西,我写了借款的经过,这个经过我也在警局录口供的内容,甲方因资金周转碍于面子,委托我帮忙借款,后面乙方答应借款,从公帐汇入甲方公帐,其他事项未写,落款我写的是经办人,就不知道是不是变成了担保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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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0月09日 22时26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本案中,很明确的告诉您,您只是经办人,经办人与担保人是完全两个概念。所以即便您描述了事实经过,您也不是起到保证人的作用。
    其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您并不是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到时您可以进行抗辩。
    最后,本律师前一段时间刚经办一起这样的案件,也是经办人,最终经办人没有承担责任,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如有问题,可以和我交流联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谢谢。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追问:

但是每次借款都是通过短信,第一次借款的时候乙方说要我担保,我好像说了可以。但之后每次就没有明确了,不知道是不是会一直被认为担保性质了。两年前的事情,当时去取传票的时候,看了下甲方提供的证据,就是提供了甲方家人写的借条,还有乙方汇款的银行回单,我写的说明没有提供。

回答:

您好,担保不是一次就要为每一笔或者每一次交易提供的担保,您已经对第一次进行担保且进行了明确,并不意味您要对后续发生的也要承担。只要您没有对后续做出担保意思,那么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您真的无需担心的。您如果有顾虑,到时可以拿到起诉状和我联系,为您准备相应答辩思路。这样案子我也处理过,所以不要担心。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问题可以加好友联系。

追问:

因为两年过去了,民事因刑事案件暂时中止,现在刑事结束,民事就应该要继续了吧,想知道到时在法庭上应注意什么,事情发生后,乙方找过我几次,我也和她告知甲方目前情况,之后就没在联系我了。

回答:

您好,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刑事部分结束后,应该审理民事部分。故您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中,您并不是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到时您可以进行抗辩。后续有问题还可以和我联系。望采纳,谢谢!

追问:

谢谢,最后一次与乙方的谈话就是短信传达甲方的意思,宽限几天,或者是什么原因导致在拖延还款。还有就是最坏打算,我自己的唯一住房是爸妈出款给我小孩的,因年纪未成年,暂时写我夫妻名字,我们签了协议,这样房子也会被收走吗?

回答:

您好,这个只是您在转述甲方的意思,而并不是也未做出对甲方不能还款您来承担的意思表示,故您真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请您真的放宽心。

追问:

还有就是最坏打算,假设被认定担保责任,那我自己的唯一住房是爸妈出款给我小孩的,因年纪未成年,暂时写我夫妻名字,我们签了协议,这样房子也会被收走吗?

回答:

您好如果被认定为您有保证责任的,那么您名下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的,但是这个案子确实按照您说的不该承担责任。

追问:

就怕法官认为该承担呢?没有经历过,我自己也觉得不具备担保责任。当时乙方起诉我、甲方还有甲方亲戚,当时我回复了先刑后民,就中止了,当时我翻阅了对方提供的材料,只有甲方家人出具的借条和转款回单复印件,并无我相关的东西材料。

回答:

您不服可以上诉的,您看大家都给您分析了,所以别担心。望采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09 21:28
只是中间人是不能认定是担保 人的
追问: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甲乙都是我的客户,甲因面子问题委托我找客户借款资金周转,我找了一个客户,客户也愿意借,帐款通过公帐性质转款,借了几次,都履约偿还,但是最后一次还不了啦,甲方也被抓了,甲方也补了借条,事后,乙方需要我写个东西,我写了借款的经过,这个经过我也在警局录口供的内容,甲方因资金周转碍于面子,委托我帮忙借款,后面乙方答应借款,从公帐汇入甲方公帐,其他事项未写,落款我写的是经办人,就不知道是不是变成了担保人啦。

回复时间: 2017-10-09 21:40
你好!
1、民间借贷,中间人需要严格区分性质。如果是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属于证人性质。如果是担保人或保证人,需要承担担保义务。
2、如要认定为担保人,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比方说借据上必须要注意保证人或担保人性质。至于是无限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有其它证据证明担保性质,也可以认定为担保人。(比方说录像、录音、担保或保证字据、微信或短信记录)。
3、如果是担保人,根据情况承担责任。如下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如上述条文还不能替你解释清楚,你可以与我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判断性质。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从我那字条上能看出属于担保人吗?事情发生两年前,因为先刑后民,所以民事就中止,现在刑事已定性甲方需要坐牢,民事也就要开始了。双方借款都是委托我几次,我是打工的,乙方知道我是没有偿还能力的

回答:

依你补充描述来看,你不属于担保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跟你无关。

追问:

那一般从什么字眼或者语句话可以界定为担保呢

回答:

作为担保人,必须明确表示。

追问:

我印象不是很深刻,第一次借款的时候,乙方发短信说要我担保,我好像回答可以,后面几次就没有明确了,不知道会不会被认为一直担保下去啦,两年前的事情,我手机都没留存

回答:

由主张成立担保关系的一方举证。
有几次借款关系,你只对你同意的一次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已经还款,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不对其它债权债务进行担保。

回复时间: 2017-10-09 21:53
您好,根据你所述“我找了一个客户,客户也愿意借,帐款通过公帐性质转款,借了几次,都履约偿还,但是最后一次还不了啦,甲方也被抓了,甲方也补了借条,”,甲方是借款人,乙方是出借人,你只是起到一个介绍人的作用,你也没有向乙方出具书面或口头承诺为甲方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不是担保人,不会承担担保责任。
追问:

我就是写了个写了借款的经过,这个经过我也在警局录口供的内容,甲方因资金周转碍于面子,委托我帮忙借款,后面乙方答应借款,从公帐汇入甲方公帐,其他事项未写,落款我写的是经办人,就不知道是不是变成了担保人啦。甲方出具了公账借条,但乙方不认,借条一直放我这,出事之后,乙方找了甲方家人和亲戚补了借条,是以个人名义的,亲戚也写了担保,由他来偿还,最后他亲戚也是还不了的,乙方就把我和甲方亲戚一起民事起诉,认为我们都是第三方,需要偿还

回答:

您好,即使受甲方委托向乙方借款,你也只是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是担保人;除非你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否则,你是不会承担担保责任的。

追问:

借条里都是甲方配偶和甲方亲戚签字并担保,我没有签字,甲方开始写了借条,是以公账性质,乙方不要,一直保存在我这,甲方被抓后,乙方又找甲方配偶和亲戚补了个人性质借条。但是每次借款都是通过短信,第一次借款的时候乙方说要我担保,我好像说了可以。但之后每次就没有明确了,不知道是不是会一直被认为担保性质了。两年前的事情,当时去取传票的时候,看了下甲方提供的证据,就是提供了甲方家人写的借条,还有乙方汇款的银行回单,我写的说明没有提供。

回答:

您好,你的陈诉:“第一次借款的时候乙方说要我担保,我好像说了可以”,“借了几次,都履约偿还”,即使第一次你是担保人,但第一次借款已经偿还,你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以后你也没有同意做担保人,因此,不会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2017-10-09 21:57
经办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担保人。
回复时间: 2017-10-09 22:01
不是担保人。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6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0-09 22:09
只是经办 人,不是担保人
回复时间: 2017-10-09 22:24
你就相当于介绍人,和你是没有关系的
回复时间: 2017-10-10 08:18
1、如你所述,你不是担保人,仅是中间介绍人。

2、除非你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这样才是担保人。
追问:

因为借款陆续借过几次,每次还完,隔断时间又借,如果我第一次具备担保责任,但后续几次都没有明确意识的话,是不是第一次担保就意味着一直延续下去的呢?

回答:

不是,第一次你如明确表示作担保,后面的没有明确表示,第一次借款偿还后,你的担保责任就结束。

追问:

哦,最后一次与乙方的谈话就是短信传达甲方的意思,宽限几天,或者是什么原因导致在拖延还款

回答:

你没有担保责任的。

追问:

还有就是最坏打算,假设认定我有担保责任,那我自己的唯一住房是爸妈出款给我小孩的,因年纪未成年,暂时写我夫妻名字,我们签了协议,这样房子也会被收走吗?

回答:

房屋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有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

追问:

哦,听天由命了,看法官定夺啦。在法庭上我应该如何去答辩呢?

回答:

具体还要看你有无在借条担保人处有无签字。

追问:

借条上没有签字,只是单独写了个借款情况经过,和在警局录口供内容一样,签字写的是经办人。

回答:

如你所述情况,不是担保人,不用担心。

回复时间: 2017-10-10 09:05
你好,这根本不可能是担保,你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只是借款事实的证明人而已
回复时间: 2017-10-10 09:32
不应该认定有担保义务
回复时间: 2017-10-10 09:33
根据您的描述,看不出你是担保人,只能算是证人。
回复时间: 2017-10-10 09:39
你这不属于的担保人。
回复时间: 2017-10-10 09:44
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担保人,如果被诉可以联系律师,积极应诉。
评论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17-10-15 15:53
你好,经办人不属于担保人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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