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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问题

安徽-淮南 10-17 09:14  悬赏 0  发布者:sunyum……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企业是1997年实行的企业改制,当时企业是一个集体性质的地方印刷企业,改制时是依据当时淮南市和八公山的文件和法规依法注册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当时企业资产经过资产评估为-22万元,注册时按每股3000元,有25个股东参与改制,注册资金为75000元。只有土地是国有的,厂房及其他设备由于原企业经营负债已经成为负资产。(这个有资产评估报告为证。)
请问:1、现在原企业部分退休职工和个别股东上访到巡视组反映问题,巡视组把反映的问题反馈给地方区纪检委,纪检委又把问题反馈给经济与信息管理委员会。我企业已给地方行政部门就群众反映问题给予答复,但行政部门要调查我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事情,请问他们是否有权干涉我企业内部管理经营问题。2、当地行政部门领导甚至讲原企业改制无效,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合法。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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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17 09:40
这是可以 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追问:

现在正处在行政部门调查阶段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吗

回复时间: 2017-10-17 09:51
您好,一、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的新型企业的组织形式。资本是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二、根据上述概念,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属于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查询各地发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硬性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三、综上,政府部门不能干涉你们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但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贪腐问题是可以调查、处理的;
四、你们企业是依据当时淮南市和八公山的文件和法规依法注册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成,当地行政部门领导说原企业改制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现在行政部门仍然在向我企业要一些关于经营方面的材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提供

回答:

您好,如果行政部门干涉你们企业的经营活动,你们可以拒绝提供。

追问:

现在行政部门通知企业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例如停发在职工人的工资等,

回答:

您好,人事上市,行政部门无权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鉴于此,行政部门通知企业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是不合法,你们可以拒绝。。。。

追问:

现在正处在行政部门调查阶段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吗

回答:

您好,如果行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影响、阻止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你们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损失。

追问:

现在行政部门人讲现在在职职工发放的工资和一点节假日补助都为违法收入,请问这样对吗?对于行政部门人讲法可以据理力争吗?

回答:

您好,一、对于企业内部工资、节假日补助的发放,如果员工认为不合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二、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劳动监察大队作为主管行政部门,可以介入调查,这是正常的履行行政职责;但纪检委与经济与信息管理委员会无权介入劳动争议纠纷,也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三、作为企业可以也应当依法与行政部门据理力争。

追问:

你好,因为我母亲是这个改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法人,当地行政部门的领导不给我母亲和企业辩解的机会。企业改制后把企业的股东以及原改制前的职工养老和医疗按约定都完成的很好,而且利用入股的75000元股本把这个企业原有欠债全部偿还,并且又增加了企业的营业面积,扩大了经营场所,本企业主要以房屋租赁为主。因为经济与信息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到今天为止还在用以上面巡视组意见为理由采用强压的手段,采用一些不当语言在对这个企业及我母亲个人进行威胁恐吓。(例如举当地一些政府单位一些贪污的案例。)
我母亲今年已经77岁了,因为这件事对我母亲的身体和精神已经造成了不同程度伤害,现在我母亲每天睡不着觉,吃不好,身体已经出现了不正常病态。我现在可不可以就这件事对我母亲个人的伤害提起诉讼。

回答:

您好,一、如果以此为理由诉讼,应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
二、你母亲可以针对行政部门领导的个人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你们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很难胜诉。

追问:

各位律师朋友们好:还是关于股份制企业的问题,现在事情进展到经济与信息管理位会员的领导是这样和我母亲谈的(我母亲是该企业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领导这样讲:1、十八大后企业给在职职工发放了部分节假日补助,他说是违反十八大后规定的,(没有任何依据,就他个人讲,同时加上是省巡视组安排和要求的,这个也没有依据。)要求单位职工退回,并由经信委的领导指定的人暂时代收。2、同时讲叫我母亲主动辞去该企业董事长和法人职务。请问我母亲如何处理这些事情?求答复,谢谢。
再请教到了这个时间段是否可以请律师代为办理这件事?

回答:

您好,一、企业给在职职工发放节假日补助,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并不违法。“领导”所谓违反十八大后规定及要求员工退回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任何法律都不会也不能干涉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
二、你母亲是否主动辞去该企业董事长和法人职务,这也是企业内部的事务,不能滥用公权力进行干涉;
三、关于要求员工退回补助:你们可以回复,补助已发放给员工,员工不愿退回。如果坚持要求员工退回,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员工退回
四、关于要求你母亲主动辞职:你们可以回复,是否应当离职,应由企业说了算。

回复时间: 2017-10-17 10:25
你好!
1、企业享受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国家行政机关不能干涉其自主经营权。
2、依照法律法规,按合法的程序改制,不会因为哪位领导一句话就无效。如行政行为违法,可诉讼处理。
3、对于工资和福利,属于企业经营,行政机关不能干预,如员工对工资有所纠纷,应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通过上访解决工资等问题,本来就属于非正确合法程序。
追问:

现在正处在行政部门调查阶段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吗

回答:

行政部门只是调查,并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说暂未造成损害。现在提行政诉讼不是很合适。

回复时间: 2017-10-17 10:43
你好,不服可以诉讼处理
追问:

现在正处在行政部门调查阶段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吗

回复时间: 2017-10-17 11:34
这是可以 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7-10-17 15:27
行政机关无权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回复时间: 2017-10-17 21:16
1、如果企业没有违法行为,任何政府行政机关都没有权力调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2、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政府的工商和税务部门可以调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3、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政法机关随时都可以调查、侦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4、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但是“当地行政部门领导甚至讲原企业改制无效,企业内部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合法”的说法是不对的,是不负责任的,涉嫌侵犯企业的名誉权。
回复时间: 2017-10-18 10:45
答:1、不能。2、不是,是有效。
回复时间: 2017-10-18 17:51
这是可以 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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