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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股权转让后,相关的财务行政等资料,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

上海 10-19 15:52  悬赏 0  发布者:erictl…… 给我留言  回答:(9)
股权转让已经实现,但仍然存在在相关材料包括:财务,行政,合同等没有交付,请问交付这些材料这是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义务。
问题补充:
忘记说了,这个是个100%的股权收购,而且合同中有约定,股权转让,也应该移交相应公司材料。对方现在没有移交,我方可否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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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19 16:54
您方可否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
  • [上海-黄浦区]
  • 邹坤律师 VIP
  • 电话:13788971078
  • 414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0-19 17:13
附随义务,是要配合给的
回复时间: 2017-10-19 15:58
应该支付的
回复时间: 2017-10-19 15:59
这个要整体了解案情后作出判断
回复时间: 2017-10-19 16:01
这个属于公司的啊,不是股东的,具体看收购股权协议。任涌律师
回复时间: 2017-10-19 16:03
股东义务不涉及到这些财务等方面的交接
追问:

这是个100%股权的收购。而且合同中有约定说股权转让也应该交付相应材料,这个对方没有交付,我方可否主张先履行抗辩呢?

回答:

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就是对方的主要义务,不存在合同外的从义务,你可主张抗辩权

追问:

在合同中的义务,也可以约定从给付义务呀。感觉您说的应该是附随义务,或者是不真正义务吧。虽然还是有些担心,不过还是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7-10-19 16:16
您好,应该支付的。
回复时间: 2017-10-19 17:22
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具体情况视合同约定以及案情确定。
回复时间: 2017-10-19 17:46
需要根据协议约定判断。建议带材料预约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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