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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及哺乳期回原单位工作工资纠纷

河南-濮阳 10-20 09:20  悬赏 0  发布者:王、果然如此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2013年10进入单位工作,2014年1月单位给予缴纳五险,2016年4月份婚后怀孕,单位7月份以孕后不能正常工作为由让本人请假待产,2016年11月份孩子出生,期间单位缴纳五险一金费用由生育险补贴中扣除,至2017年7月份暂停,由于孩子出生身体健康状况不太稳定,孩子至2017年10月19日年龄为10月20天,2017年9月5日本人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对本人予新入职员工对待,且10月15日发放工资是无本人工资,请问下原单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单位确定不发放工资,我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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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0-20 10:07
与社保局核实工资情况。
回复时间: 2017-10-20 19:46
你好,可以去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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