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农村承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陈晓云  
已解决问题

这个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09-16 09:58  悬赏 20  发布者:nfzxzc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张掖 回答:(3)
土地转让申请
光明村委员会
现有你村第七合作社社员周学智,2口人,承包土地11.46亩,因劳力减少,无力耕种,经与第四合作社社员周学丽协商,双方同意,将承包地11、46亩地转让給周雪丽耕种,转让期限为长期,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经营规定耕种,并承担各种税费并享有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望村委会研究并同意接受。
申请人:周学智(盖章)


同意此申请(村书记已签字盖村章)          同意(社长已签字)
    2001,12,12

2001、12、8




土地接受申请
光明村村委会
现有你村第四合作社社员周学丽,3口人,劳力2人,现有土地13亩,因土地少,无其它经济来源,经与第七合作社社员周学智协商,双方同意,将周学智11、46亩地接受耕种,接受期限为长期,在接受期间,按有关农业经营规定耕种并承担各种税费及应尽的义务,望村委会研究并同意接受。
申请人:周学丽(盖章)


同意此申请(村书记已签字并盖村章)          同意(社长已签字)
2001,12,12


                                                    2001、12、8




                       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光明村第七合作社社员                周学智
乙方:光明村第四合作社社员                周学丽
协议内容:土地转让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土地经营权及有关规定,双方同意将甲方承包的耕地11.46亩,转让給乙方耕种,转让期限为长期,其具体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依照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将土地转让給乙方经营为永久性。
2、 有督促乙方完成各项税费及应尽的义务、。
3、 甲方将四块约3、5亩的荒地于2005年12月份转让给乙方耕种,以后所承担的费用有乙方负责,
4、 甲方同意失去劳动能力后无法耕作时,自留地2、4亩有乙方耕种,其他人无权力经营、。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及时完成农业税,水费及各项土地承包费,义务工,农业基建用工,民工建勤工日等义务。
2、 享受甲方提供的生产服务、。
3、 积极应用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新产品
4、 有经营使用和培养地方增加投入,提高耕地质量的义务、
5、 乙方享有甲方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权利,证书有乙方保管、。
三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违约、。
1、 不按协议转让土地及经营证书的
2、 擅自变更和解除转让协议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约
1、 不及时完成各项税费机义务工的
2、 擅自变更和解除转让协议的
3、 弃耕和荒芜耕地的
4、 不经甲方同意,非法擅自变卖,抵押,转换,出租土地的
四、 违约责任的处理
1、 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在15天内向镇,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仲裁解决
2、 因协议纠纷影响生产的,须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和出租土地
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证单位一份,
六、 本协议公正后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一个履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七、 本协议自2001年12月8日生效、。

甲方:周学智盖章未签字                       乙方:周学丽盖章未签字

社长:王贵年盖章未签字



签证单位                                 公裁单位(没有公裁)




公正单位(没有公正)


20001年10月8日

我是甲方之子,协议当时是文书起草,我抄写的,上面包括乙方的签字都是我代写的,当时我的户口不在农村,能代替父亲(2007年死亡)写协议和签字吗,现在母亲想要回地自己种,案子已起诉,打赢的可能性大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9月16日 14时52分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政策,这个转让合同是有效的,问题在于合同的期限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最长期限是20年,所以超过20年的合同原则上都是无效的。建议先和村社组织协商解决,不行再考虑司法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16 11:34
你好,建议你最好携带相关资料与你们当地的律师面谈为宜
回复时间: 2012-09-16 21:11
你好,携带资料与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河北保定
上海徐汇区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03516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5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