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毕丽荣  李波  
已解决问题

殴打和行凶如何界定?

 10-23 20:51  悬赏 5  发布者:sgrass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4)
比如山东招远殴打致死案就被认定为行凶,判的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那么,普通殴打和行凶如何界定?什么时候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0月23日 20时52分
你好!被殴打后,那就说明是对方对你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你要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刻已过,此时进行的是另一行为,虽然与之前的有关系,但是两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所以此时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只是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适当考虑之前的情节,也就是你侵害行为的原因;
如果是在被人侵害的同时进行的,则属于防卫过当,这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也要承担责任的,但明显小得多,法院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追问:

如果是正在被殴打呢

回答: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为鼓励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而制定的。该款将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显然“行凶”在这里有它自己的涵义,但法律对其却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普通群众还是执法者会概念不清,各持己见。在实际执行中,有些人用普通语言中的“行凶”涵义考虑法律意义上的“行凶”情节,这势必会走进误区,产生不良的效果。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行凶”定义为打人或杀人。杀人是暴力犯罪自不必多言,因为刑法中已将其载明,而“打人”能否一概都认为是刑法中所规定的行凶,并据此进行正当防卫直至将不法侵害人致伤亡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绝对不能这样理解。比如说,一方向另一方刚施以一记耳光,被侵害人当时难以准确判断这一记耳光的危害程度,只知道这是打人行为,即“行凶”,故依法实施正当防卫。假如被侵害人所遭受的一记耳光对其无任何器质性损伤而他却又置对方于死地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正常的社会秩序会受到怎样的威胁便可想而知了。这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0-23 20:53
你是法学学生吗?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397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0-23 21:34
报警处理并提交证据
回复时间: 2017-10-24 10:53
您好!
可以直接报警处理,提交证据。
欢迎详询!
追问:

如果正在被殴打,难以脱身

回答:

您好!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欢迎详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福州
河北保定
山东东营
上海徐汇区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5027
福建 厦门
人气:122290
湖北 襄阳
人气:4446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