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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枉判的典型案例

河南 09-25 16:01  悬赏 0  发布者:duan33…… 给我留言  回答:(0)
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转移诉讼标的枉判胡判。其理由是:(一)段全堂持有存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持有存单为存单纠纷案的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硬把它变为析产,有意转移诉讼标的。如果这样,拿着存单而取不到钱,法院又不支持,谁还敢到银行去存款?(二)建行南阳分行有明显重大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而法院却不追究,说明了什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储蓄条例中明确规定:存单所有人死亡后,有继承权人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到银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银行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经审查无误后方办理过户。建行南阳分行严重违反这个规定,在看到公证处出具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的公证书后,错把“继承人”当成“继承权人”或有意把“继承人”当成“继承权人”,别的什么都不要,就办理了存款过户手续。同时,其他银行(如中国银行)在办理此类手续时,不仅要继承权人证明书,而且还要死亡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火化证原件等。同样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专业银行,为什么别的银行都要,而建行南阳分行偏偏不要?这就是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这么明显的过错,法院却视而不见,不予追究,不是枉法吗?(三)公证处不公正,公然造假,应承担责任,而法院只字不提,不予追究。南阳智胜公证处仅凭王一凡提供的假手续和“网吧”证明,就出具了“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书,明明王妍1997年与王良离婚后于1998年和段全堂再婚,却写成王妍离婚后至死亡前一直没有再婚,明明王妍的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南阳市建设中路174号,却写成南阳市长江路44号,对此公证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却不管不问?这又是为什么?所以,有不少法律工作者看判决书后气愤地说“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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