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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山东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想寻求法律咨询,愿给予好心及时回复...

 09-27 17:53  悬赏 10  发布者:yuanqi……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临沂 回答:(2)
律师,您好,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您,我有对再婚重组家庭的朋友想咨询下您,是怎么样个情况呢,是这样,我这对再婚重组家庭的朋友,男方是74年的,女方是76年的,她(他)们两位都是农村的都离异各带一个小孩(男方带一女孩,女方带一男孩)又再婚重组家庭(不过还没登记领证只是同居的状态)两人现育有一女,不到1周岁,现在所遭遇的问题是,女方所带的这个男孩以及新生女孩户口还没申办只有医学出生证明,首先向您询问的是这个新生女孩算是超生的吗?再有女方还想向您询问的是因为现在跟现任还没登记领证,她的户口还在前夫的原籍,她的户口是迁移到她娘家还是随转到现在的夫家更妥贴呢?
   为什么男方从一开始一直拖着迟迟不登记领证,主要是男方还想再生养个男孩,结果临了却又生养了个女孩,男方不死心还想再要个小孩,女方坚决不同意,并向男方严正交涉要想继续生活下去必须先登记领证否则一切免谈,男方这才想着要登记领证的,不过,男女双方想去登记领证却又纠结于这个新生女孩算是超生的吗?如果算是超生的,她(他)们经济条件很是不宽裕,超生费是缴付不起了,所以又在登记领证的问题上犯了难...
   那律师从您的专业度来看,这个新生女孩算是超生的吗?
   律师,不着急,您可以先思虑下,再回复于我,我在线等您的答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9月27日 18时22分
你好,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建议约定以下条款: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公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劳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第两人一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和本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体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对付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孩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规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的补充: 2012-09-27 18:23
不是约定,是阅读,自己对照一下。
追问:

谢谢您的好心关注并给予的热心回复,依照问题例举的相关法律条款细致而详实,相关疑问尽消,再次表示感谢,祝您万事顺心,工作顺利,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好心关注并给予的热心回复,依照问题例举的相关法律条款细致而详实,相关疑问尽消,再次表示感谢,祝您万事顺心,工作顺利,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27 18:03
你说的问题太长了   建议你打电话吧!
追问:

谢谢关注,问题还是比较纯粹单一的,就是关于是否是超生的问题,只是客观事实的部分描述的过于详尽了,我主要是想让律师获得更多的第一手信息便于判断而已...

回答:

超生了 除非男女双方都没有带小孩

追问:

谢谢您的好心关注并给予的热心回复,谢谢...

评论者:1234567146 给我留言
时间:2014-06-18 22:09
不是好心人不说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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