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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家庭内部纠纷的解决

内蒙古 09-27 18:26  悬赏 0  发布者:zzq436……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某村一位村民,1998年集体土地二轮承包时我家以我的名义与村里承包了二十六亩集体土地,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三十年至2028年。当时承包时父母也系我的家庭成员,在别村亲戚家代耕土地,承包时我征求父母意见他们是否还要在本村承包土地?答复是他们年龄大啦不再想承包了,你们想要多少个人的地就要多少个人的吧。后我按当时家庭人口基数要了最高基数的地量,(因为孩子尚小,需考虑今后培养资金来源,故想多承包地取得)目前,因村里的集体土地面临工业开发被征用的可能,家中哥哥产生通过家中父母要回“属于父母的哪份地”给自己种以便将来得到征用费。但我认为:一、该承包合同是我与村上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所承包的土地应由我来处置是流转的问题;二、该承包地实质上是以原家庭人口为基数形成承包量的,当时承包土地数量实际上比较灵活,有的家庭并没有按实有人口量承包,有的家庭以来年要添人口为由也要了所添人口基数的地,我要这么多地是村里根据我当时的承包意愿确定的,已与我家庭成员当时也分到了每人一份土地不是同一概念,也就是说该承包与父亲已无关系。三、当然土地问题也关系到父母的生存问题,他们年事已高(父77岁,母75岁},已无劳动能力再承包土地,当然他们的口粮我应当提供,赡养问题我们兄妹共同承担。因此,我认为不能将我所承包的土地的一部分再流转于父母,更不可以此为借口将我的承包地流转于早已在城镇生活已取得非农户口的哥哥。这样考虑不知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相关规定?烦请指点?谢谢!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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