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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11-23 20:28  悬赏 0  发布者:138785……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某是某外贸公司员工,今年初,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乙某和甲某商量入股的事,4月,乙某以公司名义收取甲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同事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改公司总投资75万元,甲某投资占1股,包括乙某在内的4人占9股,同年5月,7月,夹馍有份购分得红利个1400元和1500元,但不久后,公司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甲某着急起来,向公司提出要回7.5万元,打公司以甲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而拒绝,甲某以该公司和乙某为被告起诉,经查,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从未变更过。

问:甲某能否拿回7.5万元?
问:该公司应履行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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