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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11-23 20:29  悬赏 0  发布者:138785……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某是某外贸公司员工,今年初,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乙某和甲某商量入股的事,4月,乙某以公司名义收取甲某7.5万元,并在收条上载明是“投资款”,同事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改公司总投资75万元,甲某投资占1股,包括乙某在内的4人占9股,同年5月,7月,甲某有份购分得红利个1400元和1500元,但不久后,公司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关门歇业,甲某着急起来,向公司提出要回7.5万元,打公司以甲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而拒绝,甲某以该公司和乙某为被告起诉,经查,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从未变更过。

问:甲某能否拿回7.5万元?
问:该公司应履行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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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1-23 21:06
股东侵占其他股东利益的,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7-11-24 09:49
甲交付了投资款并得到股份证明且领取过分红,这足以认定投资款的性质及甲的股东身份,这不会因为公司未变更注册资本而改变。公司未及时变更注册资本,涉及行政违法问题或行政处罚后果,但不会影响民事股权变动的性质。据资本维持原则,非经法定程序或满足法定条件,甲不能要回投资款,直接这样起诉也会面临败诉的可能。甲或者可以从落实增资扩股、公司管理人法定义务等方面,通过压力协商以达目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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