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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隐瞒股权转让价格

 12-06 20:23  悬赏 25  发布者:tuxiao……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0)
股东a想向公司b转让公司股份,但他故意隐瞒股权转让价格,在股东会时提出以“不低于某价格”转让公司股份。股东c想要利用优先购买权购买股东a的股份,但不愿意走到上法院判股东a转让协议无效。该如何迫使股东a在转让公司股份时告知股东c价格,以便股东c行使优先购买权?
问题补充:
1. 是否必须要做出股东决议?
2. 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要求法院支持我的主张,要转让股东把“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包含具体的价格)通知我,法院是能做出这样一个支持吗?具体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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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2月06日 21时22分
你好!
1、对外转让不是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但需要通知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购买价格A和B之间完全可串通一气,包括从账面走的银行流水都可以作出一套虚假的价格,是C完全不能接受的价格。
 打比方,所要转让的股份市值1元,AB串通作价10元甚至更高作为交易价格。然后股东A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其它股东肯定接受不了价格,自然就放弃。
3、就此事,建议多沟通,,实在不行也没办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06 20:28
如果对方不诚信的话 很难实现
追问:

1. 是否必须要做出股东决议?
2. 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要求法院支持我的主张,要转让股东把“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包含具体的价格)通知我,法院是能做出这样一个支持吗?具体的形式是什么?

回答:

你可以诉讼要求其通知你,但是实践中实际意义有限,对方完全可以和他人窜通,但对你来说举证困难

回复时间: 2017-12-06 20:29
这是可以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 的
回复时间: 2017-12-06 20:46
1、股东A应当通知其他股东,通知是应当告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

2、可以的。
追问:

具体的支持形式是什么?可以要求工商局,在股东a告知股东c价格之前,不允许股份转让吗?

回答:

工商局不会介入的

回复时间: 2017-12-06 21:03
您好,一、a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不是必须作出股东会决议;但a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转让的同等条件;
二、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起诉要求a股东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三、但实际操作中,如果a股东与b公司串通的,你的优先购买权很难行使。
回复时间: 2017-12-06 21:23
1、如果b、也是该公司股东,a、可以转让给b、不必须做出规定决议;2、a、b、可以协商买卖价格,而不通知任何人;3、公司应该协助a、b、办理过户转让的变更登记。4、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份不适用“《公司法解释四》,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的补充: 2017-12-06 21:24
更正1、如果b、也是该公司股东,a、可以转让给b、不是必须通过股东会议决议;
回复时间: 2017-12-06 23:01
股东A应当把转让事宜和转让价格通知其他股东。否则,其他股东可以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
回复时间: 2017-12-07 08:57
你好!
1、股东a应当通知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在股东会议上通知。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应经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即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07 09:12
答: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会。 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回复时间: 2017-12-07 09:31
1、对外转让不是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但需要通知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你所说的情况,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因为购买价格A和B之间完全可串通一气,包括从账面走的银行流水都可以作出一套虚假的价格,是C完全不能接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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