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合伙联营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李波  朱建宇  吴健弘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140万元的材料装饰费应由谁来承担?发起人责任?

陕西-西安 05-17 20:58  悬赏 0  发布者:111110…… 给我留言  回答:(3)
..1993年11月,6家企业筹划建立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其资本总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6家发起企业认购8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1994年2月,发起人认定了55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资金,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但考虑到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方需要装修。因此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的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定处就向二七塑料公司专门定做了一批装饰材料,共计人民币140万元,1944年4月,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月募股期过后,只筹集100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这时,二七塑料公司向这6家发起企业要求偿还其装饰材料价款140万元,但每个企业都以公司未成立而拒绝偿还。无奈之下,二七公司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17 21:35
根据你的描述,材料装饰费应由这6家发起企业承担。依法起诉是正确选择。《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5-18 11:54
公司未能设立,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5-21 08:18
公司设立失败,造成损失的由发起人赔偿损失。请律师帮助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江苏南京
江苏无锡
河北保定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746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42
天津 和平区
人气:277894
江苏 无锡
人气:1435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2678
湖南 长沙
人气:54185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