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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上海-浦东新区 12-16 20:16  悬赏 0  发布者:我是我 回答:(6)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前半部分说可以查封后半部分又说不能查封,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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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2-16 20:57
可以自己慢慢理解。
  • [上海-杨浦区]
  • 夏之威律师 VIP
  • 电话:13524907984  只接受上海本地咨询 谢谢合作
  • 8463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16 21:04
问最高院
回复时间: 2017-12-16 20:23
你有什么理解不了的地方?
回复时间: 2017-12-16 20:58
如有相应问题需要处理,建议持资料与律师预约时间当面沟通。
回复时间: 2017-12-16 22:03
二种情况的差别在于第三人对此有无过错。
回复时间: 2017-12-18 11:25
如果第三人无过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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