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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6月6日还是从2013年5月起算

 12-18 15:35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湖南 回答:(1)
无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的起诉状称:“借款后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5月始,被告债务人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但一直未果。”。“被告于2013年7月份外出后无法联系。”根据上述案情,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6年6月6日起诉之日起算,还是从2013年5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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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2月18日 15时48分
应该从2013年5月开始起计算。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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