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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有一套房子及一个合同车位,在签定合同时约定买方在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车位款

四川 12-18 23: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请问,我有一套房子及一个合同车位,在签定合同时约定买方在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车位款,有5万元是支付给开发商的,8千元是支付给我(卖方的)但房屋权证于2017年1月25日我才领到,我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对方,但对方以过春节多由,时间约到2017年2月14日见面,又因买方未到场,又约于2月15日,当日我家属与买方见面,当日得知买方并未去开发商处支付车位款5万元,因此没有继续谈下去,对方当日就把我起诉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定我把房屋卖给买方,请问合理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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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19 00:27
您好,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7-12-19 01:59
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7-12-19 10:13
您好,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7-12-19 09:08
你好,建议你委托律师上诉,详细咨询来人或来电。
回复时间: 2017-12-19 09:21
需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你要是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上上诉
回复时间: 2017-12-19 09:58
要看你的判决才能知道。但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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