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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防狼喷雾等属于枪支?可能判刑?

香港 12-22 13:07  悬赏 0  发布者:林东方2 给我留言  回答:(1)
问题:还有这么滑稽的法律啊?




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防狼喷雾器”虽是女士们的贴身保镖,但在香港携带或拥有已触犯法例。警方最近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公然兜售“防狼喷雾器”,经深入调查后,28日掩至上水拘捕1名女子,检获多达533支唇膏形的“防狼喷雾器”,总值约1.4万元(港币 下同)。但29日在香港某拍卖网站上仍能发现有人销售“防狼喷雾器”,标价由25元至50元不等。
  警方早前接获线报,指有人有互联网上非法兜售“防狼喷雾器”,于是交由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跟进。至28日下午5时许,探员根据掌握的情报掩至上水龙运街8号新都广场附近拘捕一名姓万(34岁)女子。再将她押回位于上水龙琛路33号的龙丰花园住所搜查,在单位内检获533支唇膏形的“防狼喷雾器”,总值约1.4万元,她涉嫌“无牌经营枪械或弹药”及“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2罪被扣查。
  “防狼喷雾器”主要成分提炼为辣椒素或人造刺激性液体,被射中者或会短暂丧失视力,强烈咳嗽及有火灼感等,使人暂时失去攻击能力。“防狼喷雾器”在不少国家属自卫武器,不用领牌,但在本港却受严格管制。根据《火器及弹药条例》,能喷出有害液体或气体之类的喷雾武器,已定性为枪械,包括警方使用的胡椒喷雾及防狼喷雾等,藏有亦会触犯“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条例,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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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2-2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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