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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准备抗诉了,请问从哪里着手?字数太多,请看清问题。

 12-25 22:03  悬赏 100  发布者:陈震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阳 回答:(17)
我与前妻11年6月结婚婚前曾约定,女方出房子,男方装修。因各种原因,结婚时装修没有完成,借助在我父母一处房产,12年4月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前一个月,前妻母亲入住我家,经常对我侮辱谩骂,殃及我家人,后发现实为前妻从中挑拨。在女儿出生3个月时,前妻提出将借助房产转到名下,被我拒绝后,以离家出走相要挟,并找其母对我大肆侮辱。在发现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后,准备离家出走,在此过程中不慎跌倒,借此想逼我就范,再次拒绝其无理要求后,谎称遭到家暴,将其亲属及我父母找来,挑起纷争。看到我不妥协后,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不要孩子。
次日晚,前妻由其舅母送回,承认错误,住两天后与我计算家庭收入,后再次离家出走。后又由亲属送回,再次提出索要房产,遭到拒绝后,与我母亲大闹一场,我正式向前妻提出暂时分居。
之后的一个月,前妻多次找人到我家指责我及家人,从家暴、外遇、到父母插手家庭等等理由,并声称如果我承认有外遇可以离婚。
期间多次以各种理由到家中吵闹。
13年4月,我接到管片派出所电话,要求我协助调查家庭暴力一事,到派出所后才得知前妻谎称刚刚遭到家暴被我打走,到派出所处报警,经过调查,一报警时间已过,二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我有家暴行为,因此派出所警官改为调解,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这次调解没能成功。
14年1月30日,前妻再次带着父母到我家,并报警谎称我家不允许她探视女儿,管片派出所警官到达现场,前妻及其父母进门就围攻我及母亲,索要房产,警官、邻居劝解无果,警官将前妻一家人留置在我家后自行离去。警官走后,前妻及家人继续围攻我与母亲,这时我妹妹回来探视我母亲,也遭到前妻一家人的侮辱谩骂,我妹妹上前理论,结果遭到前妻母亲厮打,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邻居拉开,并导致前妻母亲脸上轻微伤,我不得不报警求助。
之后,警官将前妻一家人带到派出所,前妻一家向派出所指出,我参与了打架,要求对我进行拘留。经过对邻居的调查了解,最终,前妻母亲与我妹妹达成调解,互不追究责任。
期间,前妻带人将女儿从我家抢走,其亲属更是多次到我家搅闹。我一直联系前妻,希望可以解决相关事宜,但是始终无法联系。
14年7月,我向区法院提出起诉,诉讼离婚,区法院受理案件,并定于9月3日开庭。
诉讼期间,我调去了前妻的存取款记录,发现前妻已在分居第二三个月将家中积蓄全部转移,并在13年7月向妇联投诉我家暴,并隐瞒了向派出所报警一事。
9月3日,开庭之时,接到医院病历,前妻当天因应激性相关障碍住院治疗,开庭延后。
10月25日再次开庭,前妻向法庭提供了病例,声称是由我造成的,并提供了其向妇联提交的材料,以及妇联对此的证明,还有一份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但派出所对1月30日的事实描述与调解协议大相径庭,将原来的前妻母亲与我妹妹的肢体接触,双方达成调解,改为了两家发生肢体冲突,由我家对前妻母亲进行赔偿并达成调解。
15年6月,因无法探视女儿,我向法院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诉讼过程中,前妻要求迁移女儿户口,我满口答应,并要求看望女儿,之后前妻不再联系我。7月,前妻提出管辖异议,将案件转移到另外一个区的法院,在10月的庭审过程中,前妻指责我虐待孩子,不给孩子接种疫苗,视孩子前途如儿戏,不给孩子转户口耽误孩子学习等等,庭审过程中,我遭到了旁听人员的侮辱谩骂,庭审一度中断,遭到辱骂的过程中,我使用手机进行了录音。一月后做出判决,我可以探视女儿每月二次。判决生效后,我多次联系前妻,都是石沉大海。
16年1月,我接到前妻管片民警电话,对我进行说服教育,要求我配合前妻转孩子户口,而我联系前妻依然无果。
在这几个月期间,我听到了一些关于我的不好的言论,一是我父母遭到他人指责,说我未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二是单位曾经配合妇联对家暴一事进行调查。
几件事综合在一起,我向法庭提出探视权强制执行、名誉权侵权,并断了抚养费支付。
16年3月,名誉权侵权庭审开庭,我向法庭提出前妻为达到诬告我目的,向离婚法庭提交了伪证,而判决下来后非常另我惊讶,法庭不但未对前妻提交的证明进行质疑,反而张冠李戴,将达成调解的双方改为我与前妻。为此我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中法提起诉讼,中法在8月庭审,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晰。
16年11月,我再次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中法提起申诉再审,今天(2017年12月25日),中法驳回我的请求,维持原判。
很难想象,一个极其简单事实认定,初法中法几位法官都能认定错误。而与调解协议大相径庭的证明,居然能够被认定。
如果说本案,一开始,我没有抱太大希望能赢,只是希望籍此警告前妻要为自己的话负责的话;那么后来的二审,再审申诉,完全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谨。依据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一初字第47号,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一终字第1754号判决,我将以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向中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借用朱总理的一句话“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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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2月25日 22时33分
您好,一、就实体问题而言,认真仔细的看完你的陈诉,但你陈诉中提及的几份证据没有看到,因此,很抱歉,无法对本案一、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有误作出判断;
二、就程序问题,可以提请检察院抗诉,也可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三、建议你带上资料,在当地找律师仔细咨询。当地律师看了全部案卷材料后,为你提供的咨询更加准确;
四、最后,祝你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追问:

一份调解协议,大致内容是我妹妹与前妻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前妻母亲脸部轻微伤,我妹妹赔付医药费2000元,双方达成调解。
一份证明,是对此事的另一种描述,称,我家与前妻家发生肢体冲突,我家赔偿前妻母亲医药费2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可以说,证明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如果调解协议没有涵盖我,那么这份证明含糊其辞,可以将我一家人涵盖进去,完全符合伪证的要件条件。
一份是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对此事描述,称我与前妻发生纠纷,并就纠纷达成调解。
调解协议、证明我都从卷宗中复印了,判决原件我手里有。
我参照的是“公民依法享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这一法条,进行名誉权起诉。

回答:

您好,一、“一份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是谁?;
二、公民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但是行为人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判断你前妻是行使正当权利,还是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关键是看你前妻是否有损害你名誉权的故意;
三、个人认为,根据你的陈诉,你前妻故意编造家暴事实,多次在不同部门控告,其行为涉嫌名誉侵权。
给你提供一份江苏省南京市的案例,以供参考。
裁判要旨
公民依法享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案情

 王志荣与张福财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教师。2003年5月,张福财之子张鑫在家乡黑龙江省参加全国高考,因张福财当时正在北京攻读博士学位,便委托王志荣帮助联系其子张鑫入学事宜。7月12日,张福财通过银行向王志荣汇款3万元作为办事费用。王志荣接受委托后便多方咨询,后经战友联系,通过调剂补充录取方式张鑫被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学校收取赞助费2万元,但没有开具收据。2004年5月,张福财与王志荣为张鑫上学实际花费的费用产生纠纷。张福财认为,其前后一共支付给王志荣5.5万元,其中3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2.5万元是直接支付的现金,但王志荣却将全部的钱款占为己有,其子张鑫入学的学费和赞助费均是由其本人所缴纳,要求王志荣退还所收的钱款。王志荣则认为,其只收到张福财银行汇款3万元,其中交给学校赞助费2万元,找人帮忙活动花费1万元,没有另外收取张福财现金2.5万元。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后经单位同事协调王志荣退还张福财7500元,但张福财仍然认为没有结清,便以王志荣有诈骗、侵占嫌疑,多次向双方所在学院、解放军总参谋部检举、控告,并向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起诉,后因王志荣已转业,军事法院未予立案。就此问题相关部门也多次找王志荣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但均查无实据。2005年12月20日,王志荣以张福财诬告其骗取巨额钱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福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福财以未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认定原告王志荣犯有诈骗罪和侵占罪,多次向有关部门写控告信,其主观上有损害原告王志荣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是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原告王志荣,被告张福财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福财立即停止对原告王志荣名誉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国际关系学院的报刊栏上向原告王志荣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支付原告王志荣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张福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公民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但是行为人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判断行为人是行使正当权利,还是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张福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捏造原告王志荣侵占其钱款的事实,对王志荣行为品德进行诬蔑,严重影响了王志荣的声誉,造成王志荣社会评价的降低。张福财作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大学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同样是大学教师的王志荣名誉损害的后果,还多次向有关部门写信诬告,积极希望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张福财具有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其行为是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王志荣,造成王志荣名誉损害,张福财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本案一审案号为:(2006)雨民一初字第47号

  本案二审案号为:(2006)宁民一终字第1754号

追问:

证明是在调解协议达成由管片派出所提供的,而调解协议也是由他们提供的,为此我曾经找到派出所,所长承认出具证明警员素质低下,事实描述错误,但拒绝更正。这份证明完全采纳了前妻一家人的说法,而没有考虑邻居的第三方笔录,以及当时前妻到我家时,为防止对方颠倒是非(以前有过,也是分居的主要原因之一),我进行的录音,可笑的是,管片警员居然说如果在家中设置摄像头就好了。
我对此案的起诉,正是依照的是您提起的案件,而庭审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将婚内及之后的侵权淡化为家庭纠纷。
在一审二审判决中,法官在逻辑上出现了前后矛盾,一方面强调,本案为家庭纠纷,以此要求我对前妻所作所为宽容大度,放弃起诉,一方面又不认可我对前妻家暴言论为虚假言论或是诽谤的说法,只说前妻在离婚过程中没有如实叙述,言语过激。

回答:

您好,一、如果派出所提供的《证明》与《调解协议》的内容自相矛盾的,应以《调解协议》记载的内容为准;
二、从律师的角度,支持你申请检察院抗诉或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追问:

1、那么证明是否可以认定为伪证?
2、我准备抗诉的理由为一认定事实不清,二认定事实的证据为伪证,三适用法律错误。

回答:

您好,一、伪证,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陈述、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的行为。因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应当被认定为伪证;
二、你所抗辩的理由就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帮助,我已就此提起抗诉。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2-25 22:29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申请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追问:

因为当时起诉的是民事侵权,很难取证,坦率地说,很多不太好的言论通过周边朋友,邻居,可以追溯到前妻那儿,但是起源往往又是她的同事和朋友,作证就免谈了。所以我以“公民依法享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则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这一法条起诉。前妻在派出所报警无果后,再次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到妇联投诉,并直接导致我单位配合对我同事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而法院以言论未公开,名誉未收到侵害为由驳回上诉请求。在我个人理解,适用法条有误。
另外,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张冠李戴,将与我无关的事情强加在我身上,也是抗诉的一条。
可以说从二审到申诉再审,我都是围绕这两条来的。
法院一方面认为这是家庭纠纷,一方面对前妻的所谓家暴言论不加制止,觉得很矛盾。

回答:

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可以收集证据。

回复时间: 2017-12-25 23:13
需要先研究判决材料以及证据
  • [广东-深圳]
  • 宋昕律师 VIP
  • 电话:13312939595
  • 1726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26 07:42
呵呵,一审二审那么重要,不能轻易放过的。
追问:

一审二审再审已经败诉,我很难想象,证明里面白纸黑字,当庭法官能够张冠李戴,这也是我不放弃的一个原因。

回答:

你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与你的前面的律师商讨,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追问:

我已咨询律师,用他的话,匪夷所思,曾经想到会败诉,但是没想到会出现认定事实错误。证明是在达成调解之后做出的,二者内容相互矛盾,而且证明通篇没有提到我与前妻达成调解,法院居然做出张冠李戴的事实认定。律师建议我二审,结果二审仍是这样认定,接着在身申诉也是如此,初中级二级法院,三个合议庭做出如此判决,用律师的话是难以想象。因此,他建议我抗诉。

回答:

如果你再审也被驳回,你的路子可能走到头了。

追问:

坦白的说现在已经不是输赢的问题。中检不行还有高检,还有最高检,如果有任意一级法院或者检察院能够把他们如何认定事实解释清楚,那么我放弃;否则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回答:

我比你清楚。信不信由你,你就试试吧。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26 09:39
申请再审被驳回才可以申请检查监督。
追问:

已经被驳回,所以准备依法抗诉。

回答:

可以申请检查监督。

回复时间: 2017-12-26 10:04
情况复杂,建议您携带书面材料具体咨询。
回复时间: 2017-12-26 10:41
你好,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7-12-26 11:04
情况复杂,建议您携带书面材料具体咨询。
回复时间: 2017-12-26 11:19
你可以直接向省检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
回复时间: 2017-12-26 11:57
你好,案件复杂,建议直接打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7-12-26 14:02
案情复杂建议您最好带着所有材料由律师当面分析,
回复时间: 2017-12-26 15:31
你好,该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2-27 16:23
你好,需要明确一审、二审细节问题及证据,建议当面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7-12-27 18:36
1、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都应该从“证据、事实、法律依据等等”入手;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也要从“证据、事实、法律依据等等”入手;3、建议你聘请律师帮助处理;
我的补充: 2017-12-27 18:39
4、也可以加我微信(13583277890)然后把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拍照发给我,帮助你分析分析有没有胜算,有没有必要申请法律监督。收费啊!
回复时间: 2017-12-28 21:47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申请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回复时间: 2017-12-29 21:18
要先研究判决材料以及证据
回复时间: 2017-12-30 11:00
答:已经提起抗诉,那就等结果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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