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后房产问题

辽宁 01-07 16:30  悬赏 0  发布者:happyo…… 给我留言  回答:(18)
1997年离婚,一方婚前单位分配的租赁房判由另方暂住到再婚,至今已经20余年了,据了解该人早已不在该房居住了;现在该房已买产权,请问该房能否收归原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07 16:33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1-07 16:54
你好!
1、一方婚前单位分栩的租赁房,属于福利房性质,单位职工享受有居住权,是租赁关系,跟所有权无关。
2、该房买产权的政策是什么?一般来说还是由原租赁权人购买。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方单位以福利性质分得或租赁房屋,夫妻双方都有居住权。依现在有政策进行房改,由原本属于单位产权的福利房改为私有,或者说从租赁性质出卖给租赁权的单位职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或离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属于个人财产。
4、结合本案,如果原租赁权人是你,居住权只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对和单位的承租关系主体并不影响,依然是单位职工为租赁主体。依现行政策购房,也是由原租赁权人购得。至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回复的第3点已经说明。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1-07 18:30
您好,一、首先,离婚只是判决另一方可以暂住至再婚,另一方并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
二、如果另一方已经再婚,则无权再在该房居住;
三、“现在该房已买产权”是谁买的?因以前是单位的房屋,房改后,谁购买该房屋并办理产权证的,谁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该房能否收归原主”原主是谁?是97年离婚的“一方”,还是房改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是单位?如前所述,谁是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谁就有权利收回房屋;
五、如果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起诉要求腾退房屋,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至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1-07 23:39
可以的,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1-11 10:25
具体要结合合同以及财产取得时间等
回复时间: 2018-01-11 15:05
可以主张收回
回复时间: 2018-01-12 05:44
收归原主
回复时间: 2018-01-13 14:53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1-07 16:46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1-07 17:41
1、不是收归原主,而是该单位的职工和单位配合,共同出面收回该单位的房屋,然后给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2、单位房屋的居住人可以根据单位或者房产部门的规定“依法购买所有权“。3、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8-01-07 21:00
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人是房屋所有人。如果不居住,可以收回。
回复时间: 2018-01-08 09:11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1-08 10:24
看另方是否再婚,毕竟有前面的判决摆在那里
回复时间: 2018-01-08 10:25
1、一方婚前单位分栩的租赁房,属于福利房性质,单位职工享受有居住权,是租赁关系,跟所有权无关。
2、该房买产权的政策是什么?一般来说还是由原租赁权人购买。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方单位以福利性质分得或租赁房屋,夫妻双方都有居住权。依现在有政策进行房改,由原本属于单位产权的福利房改为私有,或者说从租赁性质出卖给租赁权的单位职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前或离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属于个人财产。
4、结合本案,如果原租赁权人是你,居住权只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对和单位的承租关系主体并不影响,依然是单位职工为租赁主体。依现行政策购房,也是由原租赁权人购得。至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回复的第3点已经说明。
回复时间: 2018-01-08 10:53
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对方仅享有居住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所以时隔20年之久,你有权要求对方腾房
回复时间: 2018-01-08 21:09
可以的,当时只是判给暂住至再婚,目前人也不再该房居住了
回复时间: 2018-01-10 09:03
可以收回
回复时间: 2018-01-11 10:04
可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辽宁沈阳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4418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6084
浙江 杭州
人气:621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