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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界定
辽宁-辽阳 01-15 11:44 悬赏 30 发布者:tongto…… 给我留言 回答:(23)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地税局的合同工,如果犯罪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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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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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15 11:55
这是可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处理的
追问:
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地税局工作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说白了也就是地税局的临时工,也可以称作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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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15 11:59
1、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视为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可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2、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视为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可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 [辽宁-沈阳]
- 李保忠律师 VIP
- 电话:1384050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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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15 12:29
贪污占用了社保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追问:
被告只是劳务公司委派到税务机关担任协税员工作,并被税务局安排在申报征收窗口工作,该窗口对于纳税人应纳税(费)款的数额、纳税(费)标准等事项没有决定权,只是按照规定的征收社保费的计费依据,计费金额进行计算机录入,然后使用POS机收取费款、并使用事先装在电脑上的完税凭证,通过机打方式将凭证交给纳税人。被告人的工作性质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性质吧?在此过程中,也并没有行使任何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职权。其从事的社保费收取、向纳税人提交完税凭证均属于临时性、辅助性的服务工作,实质上仅是与计算机录入有关的一种纯技术性服务工作,本质上是协助税务局收取社保费的协助行为。何况平时享受的也是临时工的最低工资待遇,也没有执法权的。
并且每月的工资和养老保险,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开具支付的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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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15 12:46
你好!
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B、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身份,而是重点强调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工人、农民身份,亦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B、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身份,而是重点强调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工人、农民身份,亦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签劳务派遣合同时,每次签署的合同中都明确了被告派遣的岗位性质是微机操作员,从中可不可以认定被告从事的是劳务工作!
回答:
主要是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公务。如只是简单的劳务,非国家公务,一般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 87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3:16
那要看犯什么罪。如果是贪污、受贿,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受贿的,都算是国家工作人员。
- [辽宁-大连]
- 黄险峰律师 VIP
- 电话:13889624986
- 11935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6:24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5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7 12: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 [河南-信阳]
- 李永专业律师 VIP
- 电话:15037699969
- 1958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9 09:00
具体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 [河南-郑州]
- 单义律师
- 8298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1:48
你好:要看从事的事什么事来定
追问:
在地税大厅窗口做微机员,负责申报征收,犯事的原由是征收企业社保费时,贪污占用了社保费
回答: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 [辽宁-沈阳]
- 张俊杰律师
- 5258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1:52
具体做什么工作
- [四川-成都]
- 唐丽娟律师
- 77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1:58
你好,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辽宁-沈阳]
- 彭沈惠律师
- 313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2:08
可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处理的,因为他从事的是国家授权的行为
- [陕西-渭南]
- 张飞律师
- 115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3:15
非国家人员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3:29
如果该合同工利用“劳务公司”派遣其到国家机关从事该机关委托的工作,其利用工作的便利“贪污国家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掌管和控制的财产),应该视为或者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进行处罚;
- [山东-济南]
- 闫燕律师
- 606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4:30
要看从事的事什么事来定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4:51
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处理
- [辽宁-沈阳]
- 张勇律师
- 31429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5:34
可以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处理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6:33
劳务派遣的合同工,本质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犯罪了,只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进行法律追究,可以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等。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5 17:02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身份,而是重点强调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工人、农民身份,亦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在编人员的身份,而是重点强调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工人、农民身份,亦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 [北京-海淀区]
- 张美萍律师
- 86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6 09:43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 [江苏-南京]
- 蔡庆涛律师
- 40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7 14:10
你好!
1、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视为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可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1、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人员,视为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可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3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8 14:03
答: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19 11:15
一般看有没有正式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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