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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动,赔偿金如何计算?

广东-深圳 05-22 20:54  悬赏 0  发布者:tangch……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2007年2月5日进厂,第一次签订合同时间是:2007年12月30日止;第二次:2008年6月29日止;第三次:2010年5月26日止。

从08年开始计算已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但今次公司给我出示的合同书是:两年固定期限合同,我没有签,我已向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而第九十七条;……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请问如果用人单位不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问题补充:
08年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作出赔偿吗?

如果他们在2010年5月26日前要和我终止合同,应该怎么办?

没有书面通知本人,是否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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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2 21:18
1.如果其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与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你自2010年6月26日起每月可以获得双倍工资;
2.如果其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该给予你7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0-05-22 21:16
第三次不是到10年5月26日的吗,怎么现在就期限到了?应该是从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1个月再加上08年之前的按照深圳市的地方法规、规章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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