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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00032行政判决书是闵珍斌曹斌阮思军通奸后反党废除《社会保险法》您敢再审
10-21 06:51 悬赏 0 发布者:刘军章富翠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宜昌 回答:(1)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00032行政判决书是闵珍斌曹斌阮思军通奸后反党废除《社会保险法》您敢再审提审吗?
问题补充:
被申请人: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李乐成。电话:0717-6256800,6256768.宜昌市东方威尼斯黄楚平因连续一年星期六加班的工作原因导致的七级工伤不予认定一案,不服宜昌市人民政府宜复决字(2012)1号行政复议文书,特依法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抗诉请求:
1:撤销宜昌市中级法院违反《社会保险法》第37条而无效的《行政判决书》,请求检察院抗诉!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 因被二审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申请人造成的工伤认定和延误医疗损失,应由二审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国家赔偿七级伤残费4赔*上年宜昌平均工资2.2=8.8万元。
3:判决二审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因为没有犯罪认定资格无裁量权
所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判决:无权认定不是工伤!
4:判决二审人认定程序不合法:没有犯罪自杀证据;
5:判决二审人认定事实不合法:遗漏一年加班事实;
6:判决采信伪证不合法:劳动合同无人签字工作开始时间事实不清?
7:判决法官混淆事实不合法:引起工伤的工作原因是什么没有查?
8:判决法官法律依据不合法:为何不用特别法社会保险法第37条?
9:判决法官适用旧法不合法!适用下位法犯罪!
10:判决没查工作原因滥用职权不合法:程序过程漏一环!
11: 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单位和人社局工伤举证不能应败诉
周六再次加班的工作原因必须认定
加夜班一年的工作原因是致病本质
因工作原因受到七级伤残的是工伤
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必须负举证责任
缺乏工作原因调查核实程序不合法
西陵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罪事实如下:
法官只认定工伤疾病表面形式现象!
却不认定疾病原因背后的本质内容!肯前才能推出肯后!
法官违法没有认定工伤原因加班事实,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没有连续一年加夜班认定何谈工伤?没有连续一年吃剩菜认定何谈原因?没有连续一年有毒物认定何谈起因?
法官逻辑混乱错误!故意让事实不清,混淆事实!
故意不认定一年加班事实!故意枉法裁判!
原告法庭上说:“我是2010年11月开始上夜班”
单位说:“不是的。”被告人事局却违法认定是2011年8月?
矛盾逻辑!必然结论是:矛盾话一真一假!第三人人事局一定是假话!
因为坝区法院已经判决认定再审人是2010年11月开始上夜班的!!!
人事局全部是假话!一审法官故意包庇被再审人!是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再审人的口述作出判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再审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再审,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再审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诉最新法律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上位法法律规定:第106页到数第二行:
在工作岗位致病应该认定为工伤!
第109页第10行:
本条改变了旧法律缩小了不认定工伤范围!
职工仅在犯罪情况下,才不认定为工伤!
请求检察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
依法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因为只能根据这条不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法律根据错误!必须彻底抗诉!!!
单位又举证不能!必须认定为工伤!!!
此 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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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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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0月22日 10时35分
你好,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者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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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宜昌市人社局局长汪溪平徐萍强奸胡锦涛法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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