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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的基数问题

江苏-苏州 01-23 16:22  悬赏 0  发布者:sunzhi……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我和公司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在我们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我签订的合同是责任制合同,即没有加班费。公司给我的工资单上工资划分两部分组成,全薪工资3000 ,职务加给3700,从去年8月开始,因为事情较多,所以老板临时改为加班制,截止到2018年3月底,且未约定加班费的基数,公司一直按照全薪3000给我计算加班费,请问是否合理?我的理解应该包含职务加给一起计算加班费。
同时我发现2016年的工资单的工资划分是基本工资是3000,职务加给是3700 请问公司私下更改全薪和基本这个词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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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1-23 17:27
按合同约定的协商或者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8-01-23 16:39
应当将3700作为计算基数。
追问:

请问为何以3700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8-01-23 16:40
应该按照工资总额支付加班费。
追问:

张律师 为何有律师的回复说是以3700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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