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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10-23 12:15  悬赏 0  发布者:jtfjz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招标;因为拆迁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实施,现急需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委托律师帮助.欢迎有能力律师咨询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姜廷富,男,汉族,1942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同泉里40号院7-2-11号,邮政编码:037006,身份证号码:140211194212290556,手机:15035292845。


第一被告:  甲方:苏凤河,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东街温馨老年公寓,邮政编码:037006,手机:13513677265。

第二被告:李广,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操场城西街,邮政编码:037006,电话:,手机:13038094697,

第三被告:李生富,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四二八,邮政编码:037006,电话:,手机:13935240658,  

第四被告:张文才,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白马城村,邮政编码:037006,电话:,手机:-----。

第五被告:李金,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四二八,邮政编码:037006,电话:,手机:-----。

第六被告:白马城村委会,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白马城村,邮政编码:037006,白马城村王书记手机:13935268000

第七被告:开发商李万万男,汉族,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白马城村----,邮政编码:037006,电话:手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

案由:拆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开发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执行原有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金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7500元利息4500元利息7200元;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人民币35万元;
4、要求被告承担学校拆迁补偿安置损失__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要求被告白马城村承担看门管理学校【丢失及拆迁时损坏的所有教学设备用具损失__元);白马城村治南电话13834264780
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1),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白马城村育才中学北楼;间数:教学楼18间。办公室3间,厕所一处;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学校占面积10000平方米,北楼至南楼根基、东厕所墙至西墙,房屋质量:一般。用途:乙方租用该房屋经营教育

第二条:租房屋期限从2005年5月至2022年8月1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2005年5月付租金玖万元整,2005年9月1日会壹拾贰万伍仟元整,2006年1月5日付租金壹万元。2006年9月1日付租金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租金全部付清。出租方给承租方的收据全属本合同租金。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电费、运煤气费、电话费、光览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教学。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按育才中学原始合同执行。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费用负担:按白马城大队和育才中学原始合同执行。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按白马城大队和育才中学原始合同执行。

第八条:出租方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的范围是:没有限制。

租凭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转出产转租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定)          元。承租方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承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子进行维修的;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转租(按原合同)第三人;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子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释本合同。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以上;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出租方应负责办理学校验证、换证一切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租凭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子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应违约金。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不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法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无偿提供电源、在白马城大队不收水费时间内,出租方也无偿给承租方供水、锅炉房属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各承担自己的取暖费用及维修。

原育才学校全部财产、设施(不包括建筑物)、学生、教职工由东星学校所有,并有权重组及处理财产、财产按实际。

2005年9月1日前育才中学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出租方承担,与东星职校无关,2005年9月1日合同签字生效后育才中学全部由东星学校接管,接管后学校任何事由与出租方无关,由东星职校承担一切事由责任。

2005年5月     日合同签字生效后,东星职校临时代管育才中学教学、招生日常工作,房屋租用合同参照育才中学与白马城大队房屋使用到期年限为准,其他条例作废以现签合同为准。

 南楼房屋转租合同》(见附件2):

甲方:大同市温馨老年公寓

乙方:大同市东星学校

丙方:原育才股东

经三方充分协商房屋转租协议如下

一.         转租资金:甲方将原育才学校南楼带院以50万元转租给乙方(一切使用权和占用时间仍执行原育才中学与白马城大队所签的原始合同,本合同与原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二.         付款时间:2006年9月3日乙方付甲方6万元,余款44万元分两年付清,2007年9月1日前付原育才股东15万,3月1日付甲方10万,2008年9月1日前付原育才股东10万元,3月1日付甲方9万。

三.         利息:原育才股东25万元(月息0.6%)的利息在甲方未搬家前仍由甲方支付,搬家后由乙方支付原育才股东25万元的利息,按租金金额算利息。

四.         甲方19万元租金不计租金。

五.         甲方搬家时不动产(装璜、水、暖、电等)归乙方所有,未搬家前甲方给乙方10间宿舍急用。由甲方免费负责供暖。

六.         甲方务必在三个月内搬离。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甲方:苏凤河

乙方:姜占栋,姜廷富

丁方:李生富,张旭翘,李金,李广,张文才,姜廷富。

理由

 

【一】注;白马城村委会--育才中学校原始合同 

租 赁 合 同

               乙方:大同市育才中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使育才学校、宏宇学校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决定两校合并。校名为大同市育才学校,一方面体现了白马城村委会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办学都为白马城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的精神。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1)甲方现有教学楼的全部建筑设施、锅炉房、校院、操场。

(2)在现教学楼南再新建一幢教学楼。资金由乙方于施工前一次性支付30万元;施工由甲方负责,按图纸要求施工。为不影响招生,甲方必须于2002年7月15日前竣工清理完场地。

(3)以上(1)、(2)两项甲方租给乙方租用期20年(200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全部租金乙方以建新教学楼的30万元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延续与否由双方重新议定。

(4)租用期间乙方对有白马城户口的学生的学费给出予适当优惠。

二、在乙方办学期间,学校教学投资、生活用品、用电和取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乙方办学期间,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房屋等建筑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2011年度李广、张文才分别同村委会签订的20年租凭合同作废。

六、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存档一份。

甲方:李忠宝              乙方:李广

 

【二】注;育才中学校--白马城村委会转租给苏凤河合同

 大同市育才中学校整体移交协议书

甲方:大同市育才中学校

乙方:大同市云馨老年公寓苏风河

监交方: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民委员会

由于甲方股东年龄偏大,后续资金缺乏,为继续把学校办好,不影响白马城村、周边区域和外来学生的上学,由村委会监交,甲方将育才中学校移交给乙方承办,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在开办育才中学校时,先后投资73万余元,经双方协商乙方支付给甲方65万元,接管学校。付款办法如下:协议签定后,在2004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04年9月15日前支付5万元;2005年9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06年9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07年9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共计:65万元。除去第一笔10万元外,剩余的55万元乙方从2004年8月1日起按月息计息,利率是0.6%逐月付清。65万元全部付清后再不计利息。

第二条:协议签定后,甲方将两栋教学楼、锅炉房及场地的使用权、学校的资产、设备、设施及教师和学生移交乙方承办和管理并列表移交,双方签字。

第三条:乙方要遵守大同市育才中学校与白马城村委会于2002年3月31日签字的合同内容,履行原大同市育才中学校对白马城村委会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租用期按白马城村委会与大同市育才中学校签定的租用期执行,即从200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

第四条: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8月1日前,甲方只支付教师工资、办公费用有股东利息。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立即接管学校,接管后,学校所发生的一切均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的基础上把学校办得更好,并长期坚持下去,妥善安排现有学生、教工。本学期不得辞退教工、之后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第六条:甲方和监交方暂各留一人协助乙方工作,工资由乙方支付,待乙方付清款项后,甲方和监交方退出。

第七条:双方不得违约,甲方违约赔付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违约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原财产仍归甲方。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六份,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甲方、乙方、监交方各执正、副本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监交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注;苏凤河 转租给东星职校姜廷富北楼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大同市育才学校苏凤河    签订地点:白马城育才中学

承租人:大同东星职校  姜廷富    签订时间:2005年5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白马城村育才中学北楼;间数:教学楼18间。办公室3间,厕所一处;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学校占面积10000平方米,北楼至南楼根基、东厕所墙至西墙,房屋质量:一般。

第二条:租房屋期限从2005年5月至2022年8月1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叁拾伍万元整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2005年5月付租金玖万元整,2005年9月1日会壹拾贰万伍仟元整,2006年1月5日付租金壹万元。2006年9月1日付租金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租金全部付清。出租方给承租方的收据全属本合同租金。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电费、运煤气费、电话费、光览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教学。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按育才中学原始合同执行。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费用负担:按白马城大队和育才中学原始合同执行。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按白马城大队和育才中学原始合同执行。

第八条:出租方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的范围是:没有限制。

租凭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转出产转租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定)          元。承租方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承租人将出租的房屋子进行维修的;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转租(按原合同)第三人;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子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释本合同。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以上;

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出租方应负责办理学校验证、换证一切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租凭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子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承担赔偿相应违约金。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不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法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方无偿提供电源、在白马城大队不收水费时间内,出租方也无偿给承租方供水、锅炉房属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各承担自己的取暖费用及维修。

原育才学校全部财产、设施(不包括建筑物)、学生、教职工由东星学校所有,并有权重组及处理财产、财产按实际。

2005年9月1日前育才中学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出租方承担,与东星职校无关,2005年9月1日合同签字生效后育才中学全部由东星学校接管,接管后学校任何事由与出租方无关,由东星职校承担一切事由责任。

2005年5月     日合同签字生效后,东星职校临时代管育才中学教学、招生日常工作,房屋租用合同参照育才中学与白马城大队房屋使用到期年限为准,其他条例作废以现签合同为准。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四】注;云馨老年公寓苏凤河 原股东转租给东星职校姜廷富南楼合同

房屋转租合同

甲方:大同市温馨老年公寓

乙方:大同市东星学校

丙方:原育才股东

经三方充分协商房屋转租协议如下

一.         转租资金:甲方将原育才学校南楼带院以50万元转租给乙方(一切使用权和占用时间仍执行原育才中学与白马城大队所签的原始合同,本合同与原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二.         付款时间:2006年9月3日乙方付甲方6万元,余款44万元分两年付清,2007年9月1日前付原育才股东15万,3月1日付甲方10万,2008年9月1日前付原育才股东10万元,3月1日付甲方9万。

三.         利息:原育才股东25万元(月息0.6%)的利息在甲方未搬家前仍由甲方支付,搬家后由乙方支付原育才股东25万元的利息,按租金金额算利息。

四.         甲方19万元租金不计租金。

五.         甲方搬家时不动产(装璜、水、暖、电等)归乙方所有,未搬家前甲方给乙方10间宿舍急用。由甲方免费负责供暖。

六.         甲方务必在三个月内搬离。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后合同生效。

甲方:苏凤河

乙方:姜占栋,姜廷富

丁方:李生富,张旭翘,李金,李广,张文才,姜廷富。

 

理由;

判决被告开发商拆迁人李万万

1,大同市育才中学校南楼是股东们集资30万委托白马城村委会承包以自建房批准建成的教学楼一懂,建筑面积----平方米。  
2,白马城村委会承包建设没有完工,为了学校开学急需使用股东们增加股东股份又一次集资后完成主体,门,窗户,地面,校院,广场等等由此证明南楼的建筑设施财产完全是学校所有。

3.在2005年校院被强制成建设商品房出,售成为自有,严重影响学校体育课运行破坏学校教学。

4,在2010年2月6日利用城市改造建设工程命令学校撤退老师,风流学生,学校无可奈何当时倒闭关门,

5,要求被告陪付丢失及拆迁时损坏的所有教学设备用具损失__元)

起因;因为学校拆自己的护窗,水管时白马城村委会保-阻止并且承诺有白马城村委会保-看管学校,学校的财产教学设备都由他们看管,可是在2001年-月-日北楼财产教学设备村民及过路人抢为一空,等派出所民警知道后全部被抢光了,当时北楼财产教学设备剩下的不多了,南楼财产教学设备现在不在去向好像在拆迁时全部压坏废墟中。要求赔付财产教学设备所有损。【现有大同市北岳事务所2009年-2011年1月4日审计报告,学校资产汇总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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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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