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自诉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吴健弘  申维丰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宪法能否制约司法枉法

广东-韶关 02-02 12:01  悬赏 0  发布者:sg8888…… 给我留言  回答:(0)
宪法能否制约司法枉法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但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却可以不经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赔偿案件时,仍认为未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国家赔偿。
如,中国银行韶中银监函[1999]01号案,为弄清利差去向不明要求检察院立案查处,检察院从受案、立案、询问、拘留一日呵成,并且采取伪造或者变造法律文书,由检察人员假冒公安人员冒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执行拘留。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由报案单位继续关押,名曰监视居住不由公安机关执行。事情败露后,变更取保候审明确检察院执行,不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如此采取强制措施,法院(2017)粤02委赔1号和(2017)粤委赔监38号,认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法两院如此执法,是否枉法?还是因为宪法赋予了他们监督权和审判权,就有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使违反宪法法律也不必予以追究?公民权利由此遭到侵犯而受到损失,也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宪法就失去了制约司法枉法的权威,也失去了捍卫人民利益的尊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北京朝阳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785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15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53
广西 柳州
人气:7032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