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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太华路电动车市场“好杰”牌电动车欺骗并绑架消费者再次消费
陕西 10-24 18:02 悬赏 0 发布者:正义之剑11…… 给我留言 回答:(4) 敬启者:您好!我是一名购买“好杰”牌电动车的车主,经销商是“好杰”牌电动车在西安太华路电动车市场的“新概念精品电动车生活馆”代理销售。我是自2012年4月初购买的电动车,正是因为看到他们宣传广告所谓“丢了赔”心动而购买了该电动车,10月21日中午发现租住在院内停放的电动车不慎被被盗贼整车抬走丢了。为此,我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并去所辖等驾坡派出所登记报案信息,同时并与当时购买的经销商“新概念精品电动车生活馆”报告电动车被盗,希望店方按当时签订的“好杰电动车服务保障协议”进行赔付。店方以协议中的“凭原以下证件及手续”条款为由,让我将当时的2把车钥匙、有效身份证件,合格证原件,产品说明书,销售凭证,报案回执单、协议原件、行驶证等之前购车手续原件全部回缴他们并不予退还,他们才赔付我丢失电动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这百分之三十的赔付还不是现金而是原原车的百分之三十,意味着我要重新补百分之七十的差价才能重新获得该同型号电动车。而同时这个电动车我已经所辖派出所报案,民警答复帮我寻找,若寻找到了会打电话通知我带着本人身份证及购车手续去认领,店方强硬态度让我缴还全部的购车手续及该车的2把车钥匙;并说他们若找到了丢失这款电动车后,该电动车归店方所有,简直是霸王条款。这件事情事实十分清楚,是非十分分明,为什么店方如此态度?如此强硬?难道西安市就没有说理的地方? 我们恳请你们能进行调查,帮组我们在媒体曝光,帮我们呼吁,为我们支持公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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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任丽丽
- 给我留言
- 13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0-24 18:09
你好 ,建议你带上相关资料来我办公室咨询。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评价。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我的补充: 2012-10-24 18:13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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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0-24 18:57
你好,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0-24 21:21
你好:带上购车协议当面咨询为宜,建议先和店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0-24 22:3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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