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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监督申请咨询

北京-东城区 02-08 22:25  悬赏 0  发布者:特殊 给我留言  回答:(9)
请注意回复少于100字的请不要用套路回复,没有意义,浪费彼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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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3日在北京昌平区法院调解下离婚,且登记于王某名下东风本田轿车(车号京111111)一辆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王某车款110000元。后双方全部履行了离婚调解书内容补偿了车款,王某也将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及所有权交归张某所有。
2017年2月28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张某名下,且最终经(2017)京0114执2503号执行文书执行过户至了张某名下。
过户完毕后王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经(2017)京0114异1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王某的异议申请。
王某不服101号执行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复议,一中院作出(2017)京01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王某依据北京市一中院(2017)京01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向昌平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将诉争车辆返还至王某名下,昌平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张某不服一中院的(2017)京01执复82号执行裁定书,向北京高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请,北京高院立案,现在在调卷审查阶段,力保车牌不要执行回转,保持车牌登记在张某名下,
1. 张某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应对北京高院的执行监督申请?
2. 该如何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因此车牌应该登记张某名下,跟北京的车辆摇号指标以及时效无关?
3. 驳斥对方在已经将车辆过户到张某名下,还要求回转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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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2-08 23:44
你好!
1、高院只是受理,是否立案还需要等审查结束后才知道。
2、从你所说来看,中院撤销并无过错,高院不予立案的可能性较大。
3、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两年,2009年的调解书,2017年才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不应该执行立案,应该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所以一中院的裁定为正确的。
4、由于张某怠于在时效内行驶自己的权利,丧失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时效的立法意图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国家的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在躺着睡觉的人。
5、对于此案,个人认为走高院的程序,虽说是自己的权利,但可行性不大。
   要解决此案,不能再次起诉履行调解书的义务,属于一事不再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唯独只有看从物权的角度以新的理由诉讼。因车辆归张某所有,但车辆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交付还需要以登记,对于张某要实现物权的完整性只有过户,而王某不配合,妨害了张某行驶物权。而物权的排除妨害又不受时效的限制。。也许,这样的方案比向高院申请执行监督更有效。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2-09 10:58
您好,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2009年的经法院调解离婚,车辆归张某所有,直到2017年张某才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且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执行时效有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法院应该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是正确的;
二、北京高院虽然立案,但尚在调卷审查阶段,是否支持执行监督申请尚未确定;张某应向高院提交离婚调解书、支付车辆补偿款的凭据、车辆使用情况证明。个人认为,高院支持执行监督申请的可能性不大;
三、“ 该如何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张某,这个不需要再证明;
四、张某虽然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导致相关权利的丧失,但其对车辆享有的物权并未丧失。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离婚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即已经转移给张某。而且,法律规定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标的物灭失、混同等,本案并未出现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五、因车辆归张某所有,王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对张某的物权造成妨害,如果高院不支持张某的执行监督申请,车辆被执行回转的,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起诉王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的请求,是物权请求权。当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张某可基于享有的物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2-09 11:16
你好!
1、已经执行完毕,对方又以执行时效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回转的,法院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该案中,涉案车辆已经执行完毕,对方在执行完毕后提出执行异议,除了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没有其他理由,一中院做出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的决定,错误。
3、你需要准备法院调解书,执行裁定,车辆登记及变更登记材料(可以到车管所查询)等材料,在执行监督申请中,要明确列出申请执行时间、强制执行时间、执行完毕时间、对方提出执行异议时间。最好还要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
4、因此,你的申请极可能会被北京高院支持。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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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10 13:11
如果已经申请再审则只能申请检查监督。
回复时间: 2018-02-08 22:30
您好,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8-02-09 12:15
你好,案件若已经执行完毕,对方又以执行时效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回转的,法院不应支持。
回复时间: 2018-02-09 17:31
你好,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8-02-09 19:39
1、你的问题不是一般的法律咨询;2、你的问题的处理解决需要全面了解“离婚调解书、每次的裁定书、每次裁定书的双方意见、观点和法院的裁决依据”后综合分析,才可能作出对3个问题的(1、张某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应对北京高院的执行监督申请?2、该如何主张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因此车牌应该登记张某名下,跟北京的车辆摇号指标以及时效无关?3.驳斥对方在已经将车辆过户到张某名下,还要求回转的无理要求?)正确的比较合理的法律意见;4、我建议你应该聘请律师帮助处理解决此纠纷。
回复时间: 2018-02-10 17:11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检察监督。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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