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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4日,案外人恒达物业与绕阳村签订《协议书》一份

北京 02-20 15:0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3年1月4日,案外人恒达物业与绕阳村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恒达物业征用绕阳村约十万平方米的土地(即本案诉争地块),开发建设商品楼。征地总价款1087.5万元(总价款因土地面积的增减而增减)。于合同签字之日起五日内,恒达物业给付绕阳村征地补偿费500万元,2003年1月20日前给付200万元,余款387.5万元在2003年10月25日前全部付清。征地动迁工作全部由恒达物业负责,住户的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费,恒达物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中都市政府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要房给房,要钱给钱。保证回迁户的回迁时间、房屋质量、应得面积、楼层合理分配、办理产权等事宜。绕阳村必须派专人配合恒达物业的工作,有始有终的做好拆迁工作。2006年1月5日,安居公司与恒达物业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安居公司提供前期资金,双方联合开发绕阳村地块。2007年3月5日,安居公司向绕阳村账户付款1200万元作为征地补偿款。绕阳村向安居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2007年7月31日,安居公司通过竞拍取得绕阳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成交价为15300万元。并与中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整理补偿合同》。2007年10月16日,安居公司向中都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专户交纳了15300万元。2007年10月19日,中都市财政局向中都汽车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下达土地收储成本支出的通知,内容为:“经对安居公司中标的你区土地(绕阳村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审核清算,现下达你区土地收购及出让成本8030万元,其中:属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7510万元……”2007年11月17日,中都汽车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绕阳村转款7510万元,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八日作为征地费、地上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费用。绕阳村出具了收据。2013年4月16日,中都市国土资源局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中都汽车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绕阳村委员会补偿款总计7510万元,其中包括两费补偿1760万元。 安居公司通过竞拍取得绕阳村土地使用权后,与绕阳村协商要求其退回已经交付的1200万元征地补偿款。绕阳村拒绝返还,安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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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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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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