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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时效与遗产价值关系

浙江-杭州 10-29 11:50  悬赏 0  发布者:sadiny 给我留言  回答:(6)
父亲早年因农村指腹为婚习俗有一非婚生子(A),A后来一直与他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父亲于6年前去世,去世后我和我母亲都没有实施父亲的遗产分割行为(祖父母一辈都早已去世),A也未提出父亲遗产分割要求。今年我母亲去世,自然面临遗产继承分割问题。我的问题是:
1、父亲去世当时,我及时通知了A,虽然A一直未提出父亲遗产分割要求,但仍然保留父亲遗产继承权(也未表示过放弃)。现在我在母亲的遗产中考虑他的遗产份额是否是应该的?
2、自父亲去世后,母亲新增的资产纯粹是退休金收入,3年前母亲因原单位房改房措施调剂增大了原住房面积(约一倍)且支付了不多的增量购房款。亦即:父亲去世在先的遗产包含在母亲去世时的遗产之中,但母亲现有的遗产(原有婚姻存续间的共产和新增的个人退休金)全部都是非经营性收入,其增值率等同存款利息;但其中有少量数额转换成了现有的房产,而房产增值率目前是很大的。请问现在对A的遗产分割是以母亲现有的遗产的二分之一为基础考虑,还是以父亲去世时父母的共有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基础,再加上合理的利息增值来考虑?其中房产较大的增值率是否必须考虑在对A的合法分割的范围内?
问题补充:
没想到,有五位律师都很快回复了我的问题,十分感谢!因五位的答复相同,我都视为最佳答案。
追加的问题是:以父亲去世时的共有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基础考虑A的继承权份额,那么父亲去世之后发成的购买的房屋及其增值是否可以不必考虑A的继承权?
这个问题好像很复杂,因为无法界定母亲在购房时所用钱款是否还隐含父亲的遗产份额?(虽然发生的购房款不多,但其后房屋的增值巨大)。谢谢能深入答复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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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29 14:24
1、他只有权继你父亲的遗产,并无权继承你母亲的遗产。
2、以你父亲去世时的共有财产的二分之一为基础。
回复时间: 2012-10-29 16:45
可以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0-29 12:04
1、A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2、以你父亲去世的你父亲的份额下的部分(含相应的增值总分)。
回复时间: 2012-10-29 12:33
你母亲的部分,不用考虑他了。
回复时间: 2012-10-29 13:20
1、A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2、以你父亲去世的你父亲的份额下的部分(含相应的增值总分)。
追问:

父亲去世时的份额既包括现金也包括旧房产部分面积,房产份额只能用折现实施交割,那么现在考虑的增值部分对于房产如何考虑?是否是旧房产面积的二分之一中的份额乘上当前市价?假设房产市价是贬值了呢?是否采用贬值后的价值折现分配?还是采用父亲去世时当时房产的市价来计算房产的份额?

回答:

旧房产面积的二分之一中的份额乘上当前市价

追问:

谢谢你,这也许是最合理的理解。
由此我想到的是:遗产继承的分割,最合理的理论时间是离继承权产生时越近越好;此后,由于延迟分割而产生的遗产增值或贬值变化由各个继承人自己承担,线条最清晰(因为遗产的具体属性(货币化的不同理财方式和物化的不同市场趋势)是各不相同的)。不过,父母一方还在,就提出分割,似乎于人情习俗不便。

回复时间: 2012-10-29 13:28
A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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