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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是否有效?

北京-海淀区 05-26 13:15  悬赏 0  发布者:KAXINO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4月1日以前都是包月,4月一日起改成包55小时。但是由于路由器开着造成网路一直计费。最终费用高达1754.98元。快两年的包月费用了。在此期间网通从未提醒过我超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我原先都是包月 最多120每月,所以网通应该承担超出5倍的费用。(凭据有网通的缴费清单) 我想问一下这个条款能否帮助我解决此问题?
问题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网通也是电信业务。应该遵守此条款呀?为什么这一条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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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6 13:18
这一条不行,需要其他的法律规定,

详情可电话咨询,马律师1352188552
回复时间: 2010-05-26 14:56
1.该损失属于你自行过错导致,不属于经营者问题;且该所列条款不符合本案权情形;
2.鉴于该损失系由你疏忽大意所致,且你未实际使用并产生流量,是否可以主张撤销?需要分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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