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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公司投资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后,如何收购新公司股份?

天津 02-26 17:03  悬赏 0  发布者:zxybb1…… 给我留言  回答:(12)
A公司由8个股东构成,在A公司运营期间由A公司投资30万成立了B公司,8个股东共占100%股份,但B公司实际投资50万,发起人为A公司股东张三,张三个人投资20万,额外获得B公司20%分红,现A公司已解散,B公司处于运营初期属亏损状态,但8个股东投资的30万成本基本已通过分红形式返给各股东,如需正常运转需要另外投资,现发起人张三想收回所有B公司股份,该如何评估,如何收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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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2-26 17:25
您好,一、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所出资金即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的出资成为相对应的公司股份。即股东的出资变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因出资而享有公司股份;
二、 如果张三想收回出资,只能向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享有的B公司的股份。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2-26 17:31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8-02-26 17:55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硬搬法条估计你也难理解。
1、B公司是由A公司投资的,应该属于A的子公司。由于A公司解散,对于B公司应该由股东进行清算。。如果A公司解散时没有对B公司进行清算和处置。那么B公司应该按A公司的章程处理。B属于A的资产,如章程上没有规定,那么一般按A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B公司和A公司股东张三属于合作关系。。由张三出资20万,B公司出资30万进行共同经营,约定张三除本股东应分得红利外,额外分红20%,作为出资20万的回报。所以,张三的20万只能是合作关系,不能视为股份。
3、张三要收回B公司股份,应该向所有股东协议,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因为张三原本也是A公司股东,解散后也算是B公司股东,所以股东间的股份转让,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只需要股东间签好协议就行了。这是实质性的处理。
4、程序性的处理。因为B公司是A公司投资的公司,股东只有A公司,而非A公司股东。需要股东对A公司进行清算,进行补充清算协议。对B公司进行股份变更。。这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变更为A公司股东,再经过股权转让处理;另一种是直接变更为张三。只要处理好实质性的事务,这些程序性的事务就简单多了,随便找个工商代理就能处理。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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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26 18:53
如果股东同意回购则可以依据协商价格回购。
回复时间: 2018-02-27 15:13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评估应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操作,该评估可以和工商变更登记的评估工作一并进行操作。这个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存在于社会经营机构。评估中对于增值的部分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收。
二、关于回收股份的问题就需要出具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然后去变更登记。如果对方不愿意的,你只能退出。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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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2-28 15:53
可转让股份。
回复时间: 2018-02-26 17:08
你好:进行股权转让
追问:

如何转让?

回答:

找我,我给你出法律意见书

回复时间: 2018-02-26 19:34
你好,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详细电话交流。股权按照实际出资额认定其权益;股权回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商事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评估
回复时间: 2018-02-26 20:39
进行股权转让。
回复时间: 2018-02-26 22:00
可以依据协商价格回购
回复时间: 2018-03-01 22:45
如果张三想收回出资,只能向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享有的B公司的股份。
回复时间: 2018-03-02 08:45
可以协商议价,可以股份转让,
回复时间: 2018-03-02 18:04
公司成立后就是一个“人”,它有独立的主体、财产、责任,B公司现在成立公司和A公司是相互独立的,B公司和其他股东也是独立的。A公司已解散了?请问题公司有没有注销?若公司注销了对B公司的股权是怎么处理的?假如,由原A公司的8位股东来承受的话,现在B公司的股东也是原来的八个股东,只是比例不同。张三想收回B公司的全部股权,你可以议价,经A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给他,也可以把公司全部资产全部委托给评估公司评估后确定价格转让给他。股权转让是每个股东和张三的股权转让协议。
下面除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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