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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网络贷款综合利率

 03-07 15:37  悬赏 10  发布者:uwyclc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九江 回答:(11)
2017年12月1日由央行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提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请问这条规定对于发布之前已经产生的网络贷款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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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3月12日 16时13分
您好,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发布之前已经产生的网络贷款不适用;
二、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贷款机构应该加强整顿;
三、因此,个人认为,对于原贷款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应该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予以调整。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3-12 16:18
补偿:但原贷款合同关于利息、违约金的约定,仍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否则,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补充: 2018-03-12 16:26
补偿: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加起来的年化利率超过24%的部分,你可以不支付;
二、如果对方采取威胁、恐吓、电话骚扰等方式暴力催收的,你可以报警或直接起诉维权。
我的补充: 2018-03-12 21:10
补充:利息及其它费用的约定过高,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贷款合同应当有效。只是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补充: 2018-03-12 21:12
补充:“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已是过去的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法院支持年利率24%。
追问:

24%我清楚,这个是法律保护的,我就是要弄清楚居间服务合同里面的服务费、贷后管理费这些是不是也包含在24%之内。因为借款利息比如只有10%,但是加上这些服务费、贷后管理费以后是超出24%的。
还有一个就是等额本息的计算方式,是不是也要按标准公式来计算。

回答:

您好,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至适用于民间借贷即贷款合同;如果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加起来的年化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二、居间合同是贷款机构为了规避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居间合同是与第三方签订的,不属于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及现在的司法实践,法院会支持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
三、无论是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都是按标准公式计算;
四、个人认为,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查明事实,如果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与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之间属于关联关系的,应当将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与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相加计算总的年化利率,如果超过24%的部分应当不支持,以免贷款机构利用合法的方式规避法律的规定,让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如有疑问,可以再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07 15:42
这是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追问:

你好,之前的贷款合同利息、服务费、咨询费加起来的年化利率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合同是在通知发布之前签订的。如果走司法程序我是否要按合同来履行义务,是否能按照新的规定对之前的合同提出异议?

回复时间: 2018-03-07 17:46
有效,法院的判决依据也是后者。
追问:

你好,能否详细说明,这个后者是什么意思?是依照新规定判决吗?

回复时间: 2018-03-12 16:03
你好!
1、有效。
2、该通知的这一条款并没有制定新的政策,而是明确了这一类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4、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也就是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都受该规定规范。如果是9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法,就不能再适用这一规定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5、因此,这条规定对于发布之前已经产生的网络贷款适用。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3-12 16:10
补充:合同约定较高利息,再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约定的利息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之外再约定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提了高贷款利率,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是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一、原贷款合同利息在法定之内,但加上其他费用超出法定利率,是不是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跟平台的合同有《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是不是可以理解多份合同约定的总费用不得超出法定利率?
三、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还款方式,是否应按人民银行的计算方式来计算。
四、合同金额超出实际借款金额,这个费用是不是也应该计算在总费用里面,同时总费用不得超出法定利率?

回答:

你好!
1、如果贷款的出款方是平台,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出款方是银行,平台只是居中介绍,那么居间费用就不能计算为利息了。
2、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就要看你们是三方、还是两方。如果出款人是平台,居间合同就不成立,如果是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居间合同成立,居间费用属于合理合法费用,不能计算为利息。
3、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还款方式,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约定不明的,才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4、计算利率时,要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计算,也就是说提前扣除的利息、费用等部分要从合同金额中间去,按照你实际到手的金额计算。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12 16:05
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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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12 16:30
适用此规定。
回复时间: 2018-03-12 20:19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回复时间: 2018-03-12 21:26
通知前产生的不适用。
回复时间: 2018-03-12 22:17
1、我认为是适用的;2、原来也是不许可高利息和变相高利息的(各种费用的名义),只是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政府部门的规定,银监会的规定就明确了这一点;3、不论是原来的网络贷款还是现在的网络贷款都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也是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审理网络贷款发生的民事纠纷。
回复时间: 2018-03-13 08:34
可以适用
回复时间: 2018-03-13 12:00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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