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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定罪犯肇事逃逸罪

江苏 05-28 13:22  悬赏 0  发布者:hadgp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5月12日晚21:05分,海安县墩头镇居民陈宝兰68周岁, 由东向西步行推车而行,经过一条由南向北的204国道与东西公路相交的十字路口的人行道上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撞倒,从发事现场看,人力三轮车倒在了人行道斑马线上(公路中线的东侧),人撞到离车8米远处东北角,当场伤亡。 货车驾驶员开车撞死人后停车,副驾驶室的驾驶员下来看了现场后,转身又上车逃离现场,被交警破获后,谎称不知撞了人,请问该如何才能定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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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8 13:28
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调查核实后确定。
回复时间: 2010-05-29 22:06
您好!
   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面谈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律师的解答更有针对性,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15850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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