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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13年6月在乐安县买的商品房,因月供未完,现准备接房

江西-抚州 03-20 09:05  悬赏 0  发布者:彦哲 回答:(1)
律师,您好!我2013年6月在乐安县买的商品房,因月供未完,现准备接房。物业人员告诉我说:“按购房合同要求,接房时需把前几年的物业管理费一起交齐。”合同上是有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一段话:“买受人同意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正式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2014.12.30)由买受人承担。” 自从买房签合同之后,也没签过房屋验收和物业管理协议等,请问物业管理处的做法是否合理?物业管理法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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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2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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