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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东营 03-20 09:28  悬赏 0  发布者:刘俊前 给我留言  回答:(8)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因车祸去世,公司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公司已无办公地址,无在职工作人员,但企业信用信息中仍显示在营。在注册信息中,共有三个股东,认缴出资均为货币,且已交足。现在情况下,因一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把另外两个股东列为被告参与诉讼,如果能,在诉请中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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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3-20 09:29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3-20 09:32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3-20 10:33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3-20 13:29
你好,这种情况下追回股东为被告的,需要满足连带责任的条件,有几个方面可以去考虑一下:
1、没有实缴,不要只看验资报告,而应当看出资的银行流水,是否当天转入,当天又转出,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可以追加。
2、股东转移公司财产,可以追回;
3、公司注销或解散,应当清算而清算的,可以追回
4、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从中找到突破点,然后看情况追回股东。
回复时间: 2018-03-20 09:35
股东如果出资不实,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3-20 10:00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8-03-20 10:44
合同主体是公司
回复时间: 2018-03-20 14:57
需要先查清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是否注销等,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况,不能以股东为被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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