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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03-22 12:08  悬赏 0  发布者:xstjlu 给我留言 地区:黑龙江-黑龙江 回答:(3)
第三条第二款:"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请问:以上法律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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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3月22日 12时12分
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追问:

谢谢你的解答!请问:能否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吗?或者通过什么渠道和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证据?拜托1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结论是应该对的.如果阐述下道理和依据,就更完美了!希望能予以说明;
其它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2 12:20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8-03-22 13:06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追问:

谢谢关注!现将详情介绍如下:某银行下属支行未经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批准,备案.也没经总行授权,随意开办了"存一贷二"贷款业务,此类贷款是这样操作:假如你贷20万,先存给它10万,到期你要付20万的本息,你存的10万元不付存款利息,实质就是用你的钱给你自己贷款,它收利息.
一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二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二审以"此贷款形式属人民银行授权范围之内,不需批准为由.撤消了一审判决.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解答没有批准过此类贷款,是否需要批准?银监会也同样用<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作出了书面解答.二审是胡编的已成事实!
高院再审申请被驳回;不予再审,理由不是人民银行授权了,而是一审判决依据的法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就应该有效,我们的钱就白存给它了!据此向各位专家及同仁请教以上问题,十分感谢!
我认为:如果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可以不依法批准.任意经营,我国的金融市场将混乱到什么状况!我国的经济秩序将受到多大破坏!人民的权益无法保证!都可以随便经营了,就失去了设立本法的意义了!<商业银行法><监督管理法>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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