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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合法权益
03-26 19:40 悬赏 0 发布者:twtwfn……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苏州 回答:(10)
B在闵行有一套96年的拆迁房(未购买产权无房产证),户口簿上登记的是B和D的名字。D是B亲姐姐A的小儿子,已经失踪多年,尚未宣告失踪和死亡。现在B病重,想要卖掉这套房,后来A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D死亡。现在已经收到法院3.27开庭的传票
问题1:申请宣告死亡的程序,原告可以撤回吗?
问题2:如果房产证上的一人失踪或死亡,其财产份额会被收归政府而非继承人所有,是否属实? 可以避免吗?
问题3:是否有方式让A替代D获得该房的产权?
问题4:如果房产证办好了,只有B名字,如何操作才能确保A的权益?
目的是让这家人拿到房子100%的产权,现在核心问题是,鉴于D失踪的情况,如果采取宣告失踪再卖房子的方法会导致一半产权收回,有没有办法避免这种情况
问题1:申请宣告死亡的程序,原告可以撤回吗?
问题2:如果房产证上的一人失踪或死亡,其财产份额会被收归政府而非继承人所有,是否属实? 可以避免吗?
问题3:是否有方式让A替代D获得该房的产权?
问题4:如果房产证办好了,只有B名字,如何操作才能确保A的权益?
目的是让这家人拿到房子100%的产权,现在核心问题是,鉴于D失踪的情况,如果采取宣告失踪再卖房子的方法会导致一半产权收回,有没有办法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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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28积分
回复时间:2018年03月27日 14时17分
1、原告可以撤诉;
2、一般合法所遗留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不会收归国有;
3、产权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一般不能由他人代替取得产权;
4、可以要求A出具证明该房产为共有财产;
5、除法定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会出现国家收回情况。
2、一般合法所遗留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不会收归国有;
3、产权人不同意变更登记一般不能由他人代替取得产权;
4、可以要求A出具证明该房产为共有财产;
5、除法定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会出现国家收回情况。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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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26 20:04
您好,根据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在法院宣判前可以撤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如果房产证上的一人失踪,其财产不能被其他人处分;如果房产证上的一人死亡,其财产份额属于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不会收归政府所有;
3、除非法院宣告D死亡,A依法继承房屋(前提:D除了A,MY 其他第一顺序贩毒或承认继承人),否则,在找不到D的情况下,A不能D获得该房的产权;
4、A与B可以先签订协议约定明确;
5、房屋的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对于房屋的权属,须看96年拆迁时,对BD是如何拆迁安置的;
6、你代表哪一方,向达到什么目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1、在法院宣判前可以撤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如果房产证上的一人失踪,其财产不能被其他人处分;如果房产证上的一人死亡,其财产份额属于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不会收归政府所有;
3、除非法院宣告D死亡,A依法继承房屋(前提:D除了A,MY 其他第一顺序贩毒或承认继承人),否则,在找不到D的情况下,A不能D获得该房的产权;
4、A与B可以先签订协议约定明确;
5、房屋的所有权与户口没有关系。对于房屋的权属,须看96年拆迁时,对BD是如何拆迁安置的;
6、你代表哪一方,向达到什么目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35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6 20:20
可起诉要求确权。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6 20:47
1、申请宣告死亡的原告,可以在宣告前申请撤诉的。2、房产证上的共有或者是共同财产所有人其中一人死亡的,其共同财产的份额属于死者的遗产,任何人不能侵犯的,也不能收归政府所有;3、是否有方式让A替代D获得该房的产权,首先要明确产权的性质和所有人是谁;4、按照你的陈述,涉案房产属于B于96拆迁取得,如果是私有房产,和D应该没有关系;如果是公有房产属于公有,B只是承租人,D虽然户口在该房产户上,但是实际没有承租使用,不是承租人,房产应该和他也没有关系。5、A想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或者承租使用权不论是私有或者公有房产都应该B同意;6、不论是私有房产或者是公有承租,都和B有关系,不一定和其他家人有关系,也不一定和D有关系。7、私有房产国家不可能产权收回;公有房产拆迁安置或者出售给个人,也不会因为某某不在了死亡了,而收回一半产权归公的;8、建议聘请律师面谈详细说明情况,作出分析判断,或者电话微信联系我详细咨询。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 208316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6 20:49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简答如下:
问题1:
律师分析:宣告死亡的程序,不是原告,叫申请人。。申请可以撤回,案件终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八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问题2:
律师分析:房产证上的人失踪不存在继承问题,如死亡,继承开始。由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会归公。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问题3:
律师分析:只有在D死亡,无论是客观死亡还是宣告死亡,继承开始,A才有权获得。。
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买卖、赠与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问题4:
律师分析:
如果房产证办好评,只有B的名字,从不动产权登记公示来说,所有权属于B,B可以充分处置。要确保A的权益,必须要在产权证上登记D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5、A要确保自己的权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A作为D的父母,代管属于D的财产,包括维护D的财产权益。可以代表D起诉确权,D的财产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代表D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问题1:
律师分析:宣告死亡的程序,不是原告,叫申请人。。申请可以撤回,案件终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条八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问题2:
律师分析:房产证上的人失踪不存在继承问题,如死亡,继承开始。由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会归公。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问题3:
律师分析:只有在D死亡,无论是客观死亡还是宣告死亡,继承开始,A才有权获得。。
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买卖、赠与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问题4:
律师分析:
如果房产证办好评,只有B的名字,从不动产权登记公示来说,所有权属于B,B可以充分处置。要确保A的权益,必须要在产权证上登记D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5、A要确保自己的权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A作为D的父母,代管属于D的财产,包括维护D的财产权益。可以代表D起诉确权,D的财产受到侵害时,也可以代表D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31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7 08:31
答:1、可以;2、不是;3、宣告死亡后,A因为继承所得;4、提起登记异议;5、没有。除外权利人放弃。
- [山东-济南]
- 闫燕律师
- 606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7 10:31
可起诉要求确权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 68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9 11:44
可起诉要求确权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29 14:47
可以起诉要求确权
- [江西-南昌市]
- 郎海华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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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3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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