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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心声

云南-保山 11-10 09:34  悬赏 0  发布者:xxsmgy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法官们,你好好,XXX同志是在金太阳餐厅“翠湖店”泊车的一名员工。2012年3月9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当事人因在人行道上泊车时(准备将前车向后车靠拢一点)且吓到了站在车旁边的一名外勤民察,当事人当即下车对此人诚恳的道歉并认错,也主动配合、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并没有反抗和拒绝调查。
后来告知被吊销执照,五年不得重学,同时案件移交到了五华区人民法院。此事已近半年,在8月30号接到了该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在8月31号上午10点正在该法院四号庭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上午当事人按时到庭,可法官并没有按程序,先审理案件,再说明罚款原由。而是以问询当事人有无带够罚金而一直叫劲后才无奈开庭。我是当事人的妻子,当天和他一起到的法庭。当时上午开庭的进程如下。我申明,下面所说的全是实情。再说,你们开庭应该有录音或录像之类的。当天上午10点正,当事人准时进入法庭。
法官问:XXX是哪个?
当事人:我
法官:请进到审判席来。(当事人走进了审判席)
法官:带够罚金没有?
当事人:带了,但只有…(我记不清他当时说的是多少了)。
法官:不是告诉你6000千吗?没带够钱你来开什么庭?
当事人:是,但因为实在借不到钱,所以,你们通知我的时候说,也说有多少先带过来。
法官:哪个说的?怎么可能,你是不想交吗?
当事人:没有,因为实在借不到,所以看能否减轻点罚款或是多给点时间?
法官:不行,必需交6000元,不然就结不了案。
(在旁人问责下,法官才无奈的开庭:法官说:“现在开庭,”。然后才敲响了桌上的法锤,草草的翻念完了手下的文件和当事人触犯的条款,大概进行了十多分钟后又接着问。)
法官问:你准备什么时候交罚款?
当事人:看能不能先交一部分,等酬到钱再来交,你们能给我多少时间?
法官:我们一般是20天内
当事人:那20天内我尽量去酬
法官:不行,不可能给你那么长的时间
当事人:那最长好久?
法官:星期一,星期一能来交吗?(当天是星期五)
当事人:怕不行,因为我们在这里没什么熟人,没法借到。
法官:好,只要你告诉我不行我就知道怎么治你了
(旁人追问:“法官,你看能给他点时间吗?你说个时间我们一起帮他想办法。”法官恶狠狠地说:“我没有义务回答你的问题,他不想交我就有办法处理他。”然后骂骂咧咧的离开了法庭。到了9月3号,星期一,当事人按时到了法院,找到了法官。)
法官:法官一见到当事人就问“带够钱了吗?”
当事人:实在借不着,所以还是只带了两千多
法官:好,你们等着
然后就叫我和当事人到旁边一间屋子里呆着,随后离开了。过了一两个小时,走进屋子几个警察,说是来逮捕当事人的。就这样,当事人当即被强行带走,后来只是在看守所的视频里看到过当事人一眼。
想问一下人民的检查官同志们,开庭是为了执“罚”还是为了执“法”?这样的案件是不是必需关押收监?当时如果是带够了罚金是不是开庭的必要都省了?因为我们是农村人,不懂法,也许问话的时候得罪了法官,但也不至于以个人情感报复别人吧?你们是学法律的,所以,有义务告诉当事人如果“交不上罚款”或是“得罪了法官”的结果会是如何下场,而不是用“治”和“处理”的言语来威胁人们。你们有责任和义务让违法者如何学会懂法、守法。而不是以罚为目的。如果是得罪了法官就必需关押的话,那还拿法律做什么?
我们不懂法,但根据2012最新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不知道他属于下面的哪一条?就即使按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他也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没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就即使他真的该判那么重,那为什么又要说,交了罚款就没事了呢?而且当事人并没有拒绝交罚款的意思和态度恶劣情节,又只是首犯。如果真的是顶撞着法官而被收押,那么法官就可以带着情绪而治他人于死地吗?法也可以这样来执行的吗?
再说了,处罚是不是应该有个标准,难道就如法官说的,处罚多少是你们内部决定的吗?说是本来要处罚一万多的,他算从轻处罚了?如果没个标准,那法还算是法吗?
例如:昆明市第一例酒驾案判决如下:昆明某教练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处,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云南醉驾的“第一人”。当晚,黄某喝酒后驾驶白色捷达教练车在西山区河清巷行驶,在准备左转进入小巷时与对向迎面驶来的轿车发生刮碰,对方车主发现他满身酒气,于是报了警。经赶到现场的交警检测发现,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2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教练和上述当事人的情况有何差别?虽然他们都喝了酒,可一个是知法犯法醉酒驾车的教练,另一个是动车无知的市民。如果一个故意杀人犯和一个无意伤害他人的犯人都会得到同样的审判结果,那么,法还能否分出轻重来?
   想问问律师大人们:前者的当事人如此的判决合理吗?律师的行为合法吗?
一, 法官说的是:“当事人只要交了罚款就没事了”。(就是不用负法律责任了)
二,既然是交了罚款就没事,那为什么让他9月3号去交罚款,但逮捕通知书却是8月31号就开出来的呢?法官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问题补充:
敬爱的法官大人、尊敬的律师们,我们不需要宽容,也不需要怜悯,只需要有一群正义的法律维护者和实施者,只希望法律能够公平公正的为人民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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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0 23:36
如果你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法官称交了罚款(实际上是罚金)就没有事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危险驾驶除了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外,还要判处罚金的。
回复时间: 2012-11-11 15:49
您好,构成犯罪的,是要处罚金的。但可以申请缓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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