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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19日任职于某公司

 04-24 15: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2)
你好,我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4月19日任职于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有五险一金,未有社保,工资是底薪2300加提成。2018年4月14日说是本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32000元,公司对此事的处理方式是,要求我赔偿30%损失,先扣掉我10000元,其余分期扣还,并留在本公司干够2年后把压扣我的10000元每月返还给我,我由于不同意处理方式并多次与此协商,公司坦言说我不服从就辞退我,所以我被辞退了。造成对公司损失这事本人毫不知情,并且出错期间公司也看过账目没发现有误,现在说错误了并把责任推给我,请问此事我要如何处理,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公司对我有过拖欠几天工资的行为,并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我辞退的消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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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4月24日 16时05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没签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单位批准;
    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5,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我会采纳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24 15:49
建议及时搜集证据维权
追问:

请问在这事中我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赔偿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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