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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两个月被盗11家万科物业说他们没有责任

 04-27 00:14  悬赏 0  发布者:嘉宝豪庭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19)
我家住一个封闭别墅区,不常住。在2015年10月4日去打扫的保姆发现一楼橱房窗和阳台入户门被撬坏,当时通知我并报警。我接到电话时直接通知物业一并赶回家。警方经过侦查确定被盗,门窗已被撬坏,一只价值6千余元的电动手表收纳盒被撬坏,没有其他财物丢失。当时立案。物业来人后,警方索要小区监控录像,物业告之我房前房后监控坏了,提供不了。我家购房时合同内写明屋内有红外线报警系统。在2009年底入住至2014年其间,我多次向物业提出报警系统什么时间启动,并告之外网没接,什么时候接通什么时间通知,直至家被盗,也没有任何通知报警系统可以接网启动。被盗当天物业来人时我质问为什么报警系统一直不启动,物业说已可以安排人来安装联网。又为他们为什么不通知我,他们回答正在逐步进行,还没有进行到我家,并不是小区所有住宅都能启动,原因是有的建筑布线时线没布好,连不上。而当天听邻居说,小区在两个月时间内,被盗11家。我们当天找到物业经理,质疑小区安保做的不到位。为什么在这么短时间内被盗11家,而都没有监控录像提供给公安部门。同时质疑封闭小区入口处,外来车辆可以随意出入,没有登记和被询问。物业经理回答,小区监控分布不全面跟物业无关,他们以后会加强外来车辆管理。我又质问为什么才想着加强管理,他的回答很奇怪,说如果有小偷随业主车进小区,他们也控制不了,他们只有安保服务义务,被盗是刑事案件跟他们没关系,他们没任何责任。我当时非常气愤,小区两、三个月时间被盗11户,还说没责任。我当时就告诉他,我们不认同这种说法,我们从此拒交物业费,直至他们开业主会,公示安保责任,并向这11户被盗业主道歉。直至2018年4月份我收到法院传票,万科物业以我拖欠物业费起诉。而在这三年多时间里,我们多次联系物业与我们被盗业主对话,物业没有任何态度和动作。请问,物业没有责任吗?我们在没被盗前一直按时交物业费,而被盗后只能以不交物业费给物业施压来跟我们对话,而万科物业拒不对话,强硬要求交物业费,强调他们没有责任。我们如何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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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4月27日 10时26分
尊敬的110用户您好!本律师仔细阅读了您的陈述,经认真研究法律规定,答复几点意见,供您参考。
    1、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实践总经常发生,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相关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本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归根结底要看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
    2、《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规定可见,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与范围,均应有物业企业同业主进行约定?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对此建议您及其他业主仔细研究一下你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彻底了解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以便找到对你们有利的条款。
    3、从您的陈述可知,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尤其对安装监控的承诺没有履行,这也是盗贼肆无忌惮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对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本案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尽到安保义务,否则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4、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或比例。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其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并以此来确定赔偿比例。
    5、关于您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问题。还是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履行质量是否达到约定标准,如果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可以相应减少物业费。如前所述,是否尽到了物业服务职责的举证责任同样在物业公司。
    温馨提示:既来之,则安之,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物业公司起诉你们未必是件坏事,你们正  好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就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物业公司正面交涉,以便督促他们改善物业服务。
    你的问题我尽心了,如仍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4-27 10:30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27 09:07
两个法律关系,首先你家被盗属于第三人刑事犯罪导致,根据你所述,物业并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对于你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起诉,属物业合同纠纷,你拖欠物业费对方有权起诉,你应当积极应诉,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及管理上的瑕疵属于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你们要求减免物业费。
我的补充: 2018-04-27 09:09
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及管理上的瑕疵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回复时间: 2018-04-27 09:44
你好,如果损失确定,可以主张物业担责
回复时间: 2018-04-27 09:55
首先你家被盗属于第三人刑事犯罪导致,根据你所述,物业并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对于你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4-27 10:25
1、物业在安防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被盗财产赔偿责任。

2、被盗业主可起诉物业公司维权。
回复时间: 2018-04-27 10:28
你好!
1、根据你的所描述来看,属于物业服务纠纷。对于此类事件你需要冷静处理,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
2、被盗和被损坏的财物,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后财物由公安机关追缴,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退赔。盗窃人才是主要赔偿主体。
3、物业对被盗和被损坏财物有无责任??我认为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物业服务比较重大项目之一。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应该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4、购房合同中有约定配备或设置屋内有红外线报警系统。如果没有,那么不符合交房条件,你方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购房合同约束开发商和业主,而不是约束物业。物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物业服务协议基础上的,是服务协议而非房屋买卖合同。
5、对于物业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负责任。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自己选择物业公司服务。
6、对于物业费用,在合同解除前,是需要支付的。物业对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和交物业费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诉讼。不过,物业已经起诉了,你们就积极应诉,可以以这些为未缴物业费用理由。可以争取达到和解的效果。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4-27 10:59
您好,一、你家被盗,物业公司为尽到安保义务(物业告之我房前房后监控坏了,提供不了。我家购房时合同内写明屋内有红外线报警系统。在2009年底入住至2014年其间,我多次向物业提出报警系统什么时间启动,并告之外网没接,什么时候接通什么时间通知,直至家被盗,也没有任何通知报警系统可以接网启动。)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但物业公司的过错并不能成为你们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你们应当缴纳物业费;
三、对于物业公司的过错,你们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2018-04-27 12:39
补充:针对你的情况,建议你另案起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索赔。为你提供一例辽宁省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号一审:(2003)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2245号二审:(2004)沈中民三权终字第36号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68309
  【案情】
  郑培伟(以下简称郑某)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于2003年4月签订买卖商品房合同,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金硕园小区。该小区开发商为城建公司,由沈阳市建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系城建公司组建的独立法人。自业主郑某2003年6月入住后至案发9月5日凌晨左右,该小区一直没有安装公用照明灯,亦未安装红外布防。视频监控系小区发生盗窃案件后安装的,且案发时小区的正门敞开,保安在保安室睡觉。对小区上述安全设施应由谁安装,城建公司和物业公司均表示不清楚。2003年9月5日凌晨2点50时许,窃贼从北阳台进入郑某家室内,盗走手机、相机及现金730元。郑某喊抓贼时,小偷从原道翻墙逃跑。此案现正在公安侦查之中。物业公司收取了郑某一年物业费892元。郑某认为,其购买商品房时被告城建公司给其的宣传资料上的“安全24小时巡逻、全区红外布防、主要出入口视频监控”的承诺没有兑现,被告城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对给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郑某已向物业公司交纳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保安人员没有尽职尽责,物业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于2003年10月16日提起诉讼。
  【审判】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郑某自述窃贼于2003年9月5日凌晨2点50时许从其家北阳台进到厅里,把挂在厅里的衣服翻了一遍,拿走现金730元。然后,窃贼到北屋其子住处将手机、相机偷走。当小偷走到南屋准备翻柜时,被其发现。郑某大喊抓贼时,小偷从原道翻墙逃跑。然后郑某报案,共损失物品价值6450元。根据郑某述称,城建公司的宣传资料虽然有“安全24小时巡逻、全区红外布防、主要出入口视频监控”,因小偷是从北大墙翻墙跳进小区内,避开了门卫视频监控辐射的地方。郑某在报案时公安机关登记记载有手机、相机、现金,诉讼中又提到丢失白金项链1条,因公安局至今没有破案,郑某要求城建公司赔偿物品损失价值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无法确认。关于郑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对郑某家庭财产、人身安全没有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对郑某要求城建公司、物业公司承担其被盗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负有履行保护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之义务。物业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系对双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非对法定的业主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违反,即郑某的居室财产被盗不是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侵权因果关系。但物业公司的违约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才致使郑某的财产被盗。本案中,郑某财产系盗贼从北大墙翻墙跳入小区,由北阳台进入房间盗走的,案发时小区内的保安监控措施未能正常有效运作,保安人员亦未能做到勤勉尽职,表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已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与发生郑某财产被盗事实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亦即如果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保安义务,盗贼无法进入小区,或者进入小区后即被发现和制止,损害行为就不会发生,由此,可认定该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保安义务,致郑某财产被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城建公司关于其在售房广告中有关小区安全装备的承诺,具体确定,即使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亦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一部分,城建公司若有违反,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发时小区内的安全设施未全部到位,二审中城建公司和物业公司对究竟由谁负责安装上述小区安全设施,均表示不清楚,因此,城建公司亦应对郑某居室财产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业主对其所有的财产亦负有安全保卫义务,而在本案中,郑某居室窗户在案发时没有关闭,郑某对其财产被盗未尽到充分注意,也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可酌减物业公司和城建公司的赔偿责任,判令其各承担10%。郑某要求物业公司和城建公司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二)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二、城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郑某645元。三、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郑某645元。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来电详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27 11:26
可以起诉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4-27 12:04
拖欠物业费与物业未尽管理义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建议正常支付物业费,但对于被盗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回复时间: 2018-04-27 13:45
目前,除非有特别约定,对于盗窃,物业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业主不能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
回复时间: 2018-04-27 13:50
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8-04-27 16:44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的补充: 2018-04-27 16:44
你好,若你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应当走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权,不可私自以不交纳物业费来应对,该行为构成违约。建议先补齐物业费,同时根据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来追究对方的过错及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4-27 16:51
如果损失确定,可以主张物业担责
回复时间: 2018-04-27 20:18
1、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监控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致使证据缺失,警方不能尽快的破案,业主损失不能补救,物业是有一定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2、物业不认账,肯定是协商不成,你只能起诉要求物业“对他们过错赔礼道歉,赔偿业主的精神损失(2000元-1万元左右)”;3、我认为业主不能要求财产损失赔偿,一是损失不好确定,二是不能肯定得不到赔偿(因为还有可能抓获罪犯赔偿损失的)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4、关于拖欠的物业费业主应该缴纳,因为不经常居住和物业管理不当,可以要求法院协商或者判决适当的少交。
回复时间: 2018-04-27 23:10
1、财产被盗应当报警处理。
2、物业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3、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565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4-28 07:58
家中被盗及时报警,如果物业存在过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拖欠物业费如果被起诉,需要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8-04-28 10:20
协商不成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4-28 14:42
1、通过你陈述内容来看,你购房时对方已经有相关安保措施的承诺,可视为合同条款在实际履行后已经生效,对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未做到则违约,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你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时缴纳费用则应享受物业公司承诺的全部服务,如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如按照条款中的实时监控等,因其过错及安保不力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3、物业费用为业主购房后应承担义务,既然有合同约定应按时缴纳,否则物业公司可以此起诉你们;
4、物业公司起诉交纳物业管理费,你们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承担你们的损失,要求法院合并审理,一并解决;
5、案件进行同时你们可以直接业主大会,通过决议解除与现物业公司之服务合同,另行更换更好的物业公司;
6、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及侦查记录等、业主之间的证人证言和交物业费单据、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承诺的内容并未履行,已经严重违约及造成重大损失;
7、如物业公司只是开具收据而未向业主开具正式的发票,你们也可向当地税务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物业公司;
8、涉案最主要内容为证实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你方损失数额及损失因物业过错而造成,鉴于案件有一定难度可委托当地专业律师代理;
9、如采纳可点最佳答案,有问题可追问。
回复时间: 2018-04-29 07:34
被盗属于刑事案件,报警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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