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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权益被侵害
山西-临汾 11-16 15:04 悬赏 0 发布者:kanane…… 给我留言 回答:(2) 清算组不作为,我们该怎么办?诉 求
关于“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临钢工程指挥部员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报告
我们是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临钢工程指挥部的员工,是省冶金建设公司的下属单位。我公司自一九九八年以来对各二级单位就一直实行了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制。我临钢工程指挥部与其他二级单位一样,一直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文件晋冶建办字(1999)第15号)与公司签订着承包经营责任合同,实行全额自负盈亏承包及有限自负盈亏承包。按公司文件要求原则是盈亏自负,按比例上缴,盈亏兑现,盈余自留。但自1998年9月至2008年9月我指挥部在外承揽和承包工程共14项,结算金额为3989万元。按公司承包责任合同除税金自已负担外,该上缴公司金额应为122.88万元,而实际缴款金额为389.19万元。我们被多上缴266.31万元。被多上缴的原因为:一部分是原公司法人代表为职工发工资曾在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128万元从我们的工程款中扣拨;其余部分是04年前后由于公司领导经营不善,多年来职工没有工资,群众生活极度困难多次发生群众上访和卧轨事件,省政府宣布冶建破产并委托太钢集团临钢公司接管冶建,冶建职工多次要生活费(破产准备阶段需用资金)因此政府又从我们的工程款中多次划拨款项来解决职工生活问题。上述款项是我们工程款未能结算完全被扣缴的。也未经承包人同意和签字就划为公司所有。扣用这些款给我们的工程施工和员工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导致员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从承包到公司破产,公司没给我们项目部员工发过一分钱工资,我们也没用公司任何机具设备。所有承揽工程和完成工程项目所用的资金、人力、机具设备都由承包人及员工自筹资金,组织力量,克服困难,负债经营,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劳动和流血流汗而完成。作为公司应按合同精神及要求,遵守《合同法》及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合同的精神原则,维护我们全体员工的权益。而不应随意扣用我们的工程款。剥夺了员工工资的唯一来源。为此事我们曾多次向公司领导交涉,公司称因财务没有清算完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因此造成我部员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几年一直无法足额兑现。考虑到员工生活、退休及破产后退体金受到影响等问题承包人只能自筹资金给员工发些生活费。直到2010年三月公司财务才将我们承包的工程项目总价及应向公司上缴的费用款算清。并经承包人确认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了字。(见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应缴资金明细表。该表全部载明承包人、承包合同、承包指标、结算金额、应缴资金、已缴资金、多缴资金。附后)依据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合同要求我们应缴122.88万元,实缴389.19万元,被多缴266.31万元。为此我指挥部又多次向公司清算组打报告要求按公司文件及合同返还被多扣的承包费以便补发员工的工资,但清算组都以‘研究研究再说’一直拖着不给解决。2010年7月14日清算组又下发文件对公司内部各个单位进行清欠,按公司合同我指挥部被多缴的款属我们的应收款,理应作为我们的工资来发放,(因为工资的唯一来源是承包费)但清算组仍不给确认。2010年11月因群众上访要求解决安置费问题,省领导重新对冶建的报表审计,对已申报的欠发职工工资的报告进行了重审,推翻公司以前的报表进行重做。至此我们将被多扣缴的费用按公司文件规定作为应收款为员工做十年来的欠发工资依然被清算组排斥在外。审计前我们见了负责这次审计的‘中天紫星会计师事务所’姓陈的处长,把我们的申诉报告及公司文件和承包合同让她看了看,她认为公司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条文应该遵守,各单位都应按文件执行,不能‘交的就交了,不交的就不交’,你们公司不能鞭打快牛。你们公司的怪事太多,既然承包了为什么有不上缴的和亏损的单位还做出许多欠发工资?这也是我们不明的原因。冶建各个单位及项目部都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几个上缴费用的甚至还亏损,其员工每月都发二三千元。到头来还能做出欠发工资和生活费。而我们曾被扣用工程款当时只能发些生活费,(每月只发五百元)而做欠发工资却不让做。领导不签字你做了没人承认。事后我们的补发工资表还是被搁置一边。再见这位陈处长时她不愿交谈,(不知是出于压缩财政开支的原因还是什么原故)说你们的事不在我们审计范围内,找你们公司吧。用清算组人员的话说就是‘审计公司只能审计我们画在圈里的东西,没画在圈内的事他们无权干预’看来我们欠发工资一事被画在圈外了。之后本人又多次与清算组负责人联系,回答说还没研究。2011年3月8日承包人让我又与清算组负责人联系,我即日给清算组打了电话,并表示我们要去省里见面上访。该负责人说还没研究再等等。2011年3月13日承包人因多年来精神压力大,心事重重,忧虑过度,积劳成疾突发脑溢血身亡。几天后我又与清算组负责人联系他说再等等。并说原承包人都死了你还要啥?我真不明白承包人不在并不能表明我们的权益灭失。因为承包人生前委托我代表他及指挥部员工一直在办理此事。2011年5月25日我去太原省经信委递交〈上访状〉,2011年6月23日我分别给省长、省委书记、省财政厅、省纪委、省信访局发信件,其间多次通话给清算组负责人,2011年10月18日去省经信委、信访局、省财政厅递交材料。一直没有得到答复。2011年12月21日去太原省经信委再次上访仍然未果。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到我们的维权之路多么艰难。作为上级派遣为主的清算组应该按照《破产法》第五条及第五十五条要求监督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据国发(1994)59号第三条“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将多扣用我们的工程款作为欠职工工资处理。在此我们要问的是:公司也好、曾代表省政府行为的太钢集团临钢公司也好,未经承包人同意就扣用我们的工程款是否侵权?这些款项划为公司后而且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扣用更不应该。而冶建职工要困难生活费本应政府出钱解决却也扣用我们的工程款解决这是否应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五条(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破产债权。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公司和政府不按合同扣用我们的工程款是违约、侵权,应按欠发我们工资来补偿。从参加工作到两鬓斑白,我们把青春都献给了祖国的建设事业。自九九年以来更是日出夜归、风餐露宿、辛苦劳做、流血流汗,为国家作了贡献不说该我们应得的报酬却拿不到。我们也有妻儿老小,我们还要老有所养,靠什么老有所养?就是靠这些血汗钱。党和国家让劳动者为国家创造价值除保证吃饭还要有合理的收入,要老有所养。别人能补生活费、工资,钱从何来?我们劳动该得的却得不到?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我们认为中天紫星会计师事务所陈处长说的好,‘公司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条文各单位应一视同仁都应执行’。我们强烈要求公司清算组应按照公司文件晋冶建办字(1999)第15号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及承包合同的上缴基数返还我们被多扣缴的承包费。即:按多上缴费用的50%为自留作为指挥部员工的工资(用作以丰补欠),以此补发我们多年来因资金被扣用而不能足额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因为这是我们的劳动血汗钱,也是《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说的是我们应得的报酬。如若不能做到我们只得请上级有关领导及部门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为我们维护权益。请省政府及领导能象温家宝总理那样为一个女农民工讨要工钱维护权益。
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临钢工程指挥部全体员工
代理人:谌保尔
电话:13509776645
2012年1月16日
关于“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临钢工程指挥部员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侵害”的报告
我们是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临钢工程指挥部的员工,是省冶金建设公司的下属单位。我公司自一九九八年以来对各二级单位就一直实行了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制。我临钢工程指挥部与其他二级单位一样,一直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山西省冶金建设公司文件晋冶建办字(1999)第15号)与公司签订着承包经营责任合同,实行全额自负盈亏承包及有限自负盈亏承包。按公司文件要求原则是盈亏自负,按比例上缴,盈亏兑现,盈余自留。但自1998年9月至2008年9月我指挥部在外承揽和承包工程共14项,结算金额为3989万元。按公司承包责任合同除税金自已负担外,该上缴公司金额应为122.88万元,而实际缴款金额为389.19万元。我们被多上缴266.31万元。被多上缴的原因为:一部分是原公司法人代表为职工发工资曾在银行贷款被银行起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128万元从我们的工程款中扣拨;其余部分是04年前后由于公司领导经营不善,多年来职工没有工资,群众生活极度困难多次发生群众上访和卧轨事件,省政府宣布冶建破产并委托太钢集团临钢公司接管冶建,冶建职工多次要生活费(破产准备阶段需用资金)因此政府又从我们的工程款中多次划拨款项来解决职工生活问题。上述款项是我们工程款未能结算完全被扣缴的。也未经承包人同意和签字就划为公司所有。扣用这些款给我们的工程施工和员工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导致员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从承包到公司破产,公司没给我们项目部员工发过一分钱工资,我们也没用公司任何机具设备。所有承揽工程和完成工程项目所用的资金、人力、机具设备都由承包人及员工自筹资金,组织力量,克服困难,负债经营,付出了巨大的艰辛劳动和流血流汗而完成。作为公司应按合同精神及要求,遵守《合同法》及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合同的精神原则,维护我们全体员工的权益。而不应随意扣用我们的工程款。剥夺了员工工资的唯一来源。为此事我们曾多次向公司领导交涉,公司称因财务没有清算完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因此造成我部员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几年一直无法足额兑现。考虑到员工生活、退休及破产后退体金受到影响等问题承包人只能自筹资金给员工发些生活费。直到2010年三月公司财务才将我们承包的工程项目总价及应向公司上缴的费用款算清。并经承包人确认与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了字。(见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应缴资金明细表。该表全部载明承包人、承包合同、承包指标、结算金额、应缴资金、已缴资金、多缴资金。附后)依据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合同要求我们应缴122.88万元,实缴389.19万元,被多缴266.31万元。为此我指挥部又多次向公司清算组打报告要求按公司文件及合同返还被多扣的承包费以便补发员工的工资,但清算组都以‘研究研究再说’一直拖着不给解决。2010年7月14日清算组又下发文件对公司内部各个单位进行清欠,按公司合同我指挥部被多缴的款属我们的应收款,理应作为我们的工资来发放,(因为工资的唯一来源是承包费)但清算组仍不给确认。2010年11月因群众上访要求解决安置费问题,省领导重新对冶建的报表审计,对已申报的欠发职工工资的报告进行了重审,推翻公司以前的报表进行重做。至此我们将被多扣缴的费用按公司文件规定作为应收款为员工做十年来的欠发工资依然被清算组排斥在外。审计前我们见了负责这次审计的‘中天紫星会计师事务所’姓陈的处长,把我们的申诉报告及公司文件和承包合同让她看了看,她认为公司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条文应该遵守,各单位都应按文件执行,不能‘交的就交了,不交的就不交’,你们公司不能鞭打快牛。你们公司的怪事太多,既然承包了为什么有不上缴的和亏损的单位还做出许多欠发工资?这也是我们不明的原因。冶建各个单位及项目部都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但没有几个上缴费用的甚至还亏损,其员工每月都发二三千元。到头来还能做出欠发工资和生活费。而我们曾被扣用工程款当时只能发些生活费,(每月只发五百元)而做欠发工资却不让做。领导不签字你做了没人承认。事后我们的补发工资表还是被搁置一边。再见这位陈处长时她不愿交谈,(不知是出于压缩财政开支的原因还是什么原故)说你们的事不在我们审计范围内,找你们公司吧。用清算组人员的话说就是‘审计公司只能审计我们画在圈里的东西,没画在圈内的事他们无权干预’看来我们欠发工资一事被画在圈外了。之后本人又多次与清算组负责人联系,回答说还没研究。2011年3月8日承包人让我又与清算组负责人联系,我即日给清算组打了电话,并表示我们要去省里见面上访。该负责人说还没研究再等等。2011年3月13日承包人因多年来精神压力大,心事重重,忧虑过度,积劳成疾突发脑溢血身亡。几天后我又与清算组负责人联系他说再等等。并说原承包人都死了你还要啥?我真不明白承包人不在并不能表明我们的权益灭失。因为承包人生前委托我代表他及指挥部员工一直在办理此事。2011年5月25日我去太原省经信委递交〈上访状〉,2011年6月23日我分别给省长、省委书记、省财政厅、省纪委、省信访局发信件,其间多次通话给清算组负责人,2011年10月18日去省经信委、信访局、省财政厅递交材料。一直没有得到答复。2011年12月21日去太原省经信委再次上访仍然未果。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到我们的维权之路多么艰难。作为上级派遣为主的清算组应该按照《破产法》第五条及第五十五条要求监督好国有资产,防止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据国发(1994)59号第三条“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将多扣用我们的工程款作为欠职工工资处理。在此我们要问的是:公司也好、曾代表省政府行为的太钢集团临钢公司也好,未经承包人同意就扣用我们的工程款是否侵权?这些款项划为公司后而且超出合同规定之外的扣用更不应该。而冶建职工要困难生活费本应政府出钱解决却也扣用我们的工程款解决这是否应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五条(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破产债权。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公司和政府不按合同扣用我们的工程款是违约、侵权,应按欠发我们工资来补偿。从参加工作到两鬓斑白,我们把青春都献给了祖国的建设事业。自九九年以来更是日出夜归、风餐露宿、辛苦劳做、流血流汗,为国家作了贡献不说该我们应得的报酬却拿不到。我们也有妻儿老小,我们还要老有所养,靠什么老有所养?就是靠这些血汗钱。党和国家让劳动者为国家创造价值除保证吃饭还要有合理的收入,要老有所养。别人能补生活费、工资,钱从何来?我们劳动该得的却得不到?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我们认为中天紫星会计师事务所陈处长说的好,‘公司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条文各单位应一视同仁都应执行’。我们强烈要求公司清算组应按照公司文件晋冶建办字(1999)第15号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及承包合同的上缴基数返还我们被多扣缴的承包费。即:按多上缴费用的50%为自留作为指挥部员工的工资(用作以丰补欠),以此补发我们多年来因资金被扣用而不能足额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因为这是我们的劳动血汗钱,也是《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说的是我们应得的报酬。如若不能做到我们只得请上级有关领导及部门主持公道依法办事,为我们维护权益。请省政府及领导能象温家宝总理那样为一个女农民工讨要工钱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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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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