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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局垃圾运输招标失误索赔

 11-21 21:59  悬赏 45  发布者:fcxdg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芜湖 回答:(2)
2007年元月19日,繁昌县市容管理局通过县招标采购中心对本县城区垃圾运输服务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当时为了与垃圾压缩机械配套,相关部门已选好车辆、谈好价格,本人参与投标,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日产垃圾预算经压缩后为56吨,运距单程为52公里,需两辆核定载量为8吨的专用垃圾运输车,每车每天运输3.5次,预算购车价28元/辆”核算运价,以最低价中标,经营期限五年。后以预付30%,余款分期支付的方式购得两辆垃圾车。2007年4月正式运营才发现:垃圾车“核定载量为8吨”与实际严重不符,该车为特种专项作业车,自重不包括车厢,重约2.1吨的可卸式车厢与压缩机械配套,所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实际额定载重量仅约为6吨,运输过程中往返均增加了约2吨的额外负载。就此问题,本人多次向市容局相关领导和分管县领导反映,得到的答复是:数据是厂方提供的,与政府无关,而厂方对此也不予认可,所以我对后续的购车款只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同时,每年都向几任市容局领导提出口头和书面补偿请求,均未给予答复。2011年9月,垃圾车生产厂: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以厂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反诉,2012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本人败诉,本人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两级法院都认可本人确有损失,但错不在厂方,是由于招标导致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而使损失越来越大。
本人认为,市容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处于强势地位,不仅不对招标文件提供的数据错误承担责任,在油价、驾驶员工资、车辆维修保养等等费用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对本人提出调价请求时也不予理睬,又不准擅自停运或私自转让,只是在油价一路走高,本人一再请求下才针对油价给予了两次运价调整;而因特种车辆有其特殊性,非专业人员根本想不到,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只提供普通技术参数,应该就其特殊性特别加以说明,同时该款垃圾车为其试制品,设计不合理、质量很差、交通事故频发,所以对本人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致使本人的垃圾运输承包经营以亏损结束,自己还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落下伤残。
根据五年的实际运营情况,按当年招标时的油价测算出,经济损失至少为66万元。我现在想打行政官司,但我知道“民告官”困难重重,起诉市容局是否可行?特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如蒙指点,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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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1月18日 12时33分
不可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你们的争议的实质在于解决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另外此损失不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此情况,可以与对方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弥补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减少损失。
追问:

一、二审法官认为我的损失就是由于行政机关(市容局)失误造成的,而且我的承包合同期已满,与对方公司的合同也无法变更或解除,损失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挽回我的损失?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8 10:24
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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