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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可以将立法机关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加为第三人吗?(详情见诉状)
广东-东莞 05-11 15:52 悬赏 25 发布者:起亚奥德赛 给我留言 回答:(1)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解**,男,身份证号342201*****,手机18*****,通信地址:*******。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电话0755-27513122,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兴围路口。被告行政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被告撤消缴费编码为:067902174541的罚单。
二、 请求裁定被告中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立案庭要求划掉该条,否则当天难以立案,诉状上已划去,准备修改后开庭前再追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3月14日,原告在网上查询到,去年11月13日有一单电子眼拍照未使用安全带的罚单和今年元月15日被告所作缴费编码为:067902174541的加罚罚单。
被告加罚理由为:除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因违法行为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原告上网查询得知,被告加罚理由源自第三次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该法条简单概括为:违章45天未处理、通知停驶、上路加罚。
但该法条在2015年10月引起广泛质疑,普法平台“民断是非”公开民调显示,85%的人明确表示反对,只有13%的人表示赞成。
针对公众质疑,原深圳交警局也意识到执行该法条存在通知、送达和通知到位、通知不成功等问题。2015年10月30日,深圳交警在法制日报上回应了公共质疑,文中倒数第二段结尾显示:该局将完善通知方式,多次通知、多渠道通知,在确保通知到位的情况下才会处罚,通知不成功的不予处罚。
原告平时没有经常性上网查询违章的习惯,且往年都是在年审时处理为数不多的罚单,另该法条自2014年10月30日修正后到去年原告手机没有换号前,多年来,即使收到违章通知也从未收到过停驶通知。
针对上述罚单和加罚,被告没有通知到位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故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被告在通知不成功的情况下,不应该加罚。
另上述法条,在网上没有查到修正前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消息。该法条在立法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没有科学、民主、合法立法,应视为有损社会主义法治的劣法。被告作为执法机构,针对媒体质疑和公众的强烈反对,理应本着执法为民的精神,停止执行该法条,直至该法条的再次修正或废除。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执法的监督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 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解**
2018年5月8日
附:1、本诉状副本5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5份。
3、加罚罚单打印件5份。
原告: 解**,男,身份证号342201*****,手机18*****,通信地址:*******。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电话0755-27513122,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兴围路口。被告行政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被告撤消缴费编码为:067902174541的罚单。
二、 请求裁定被告中止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立案庭要求划掉该条,否则当天难以立案,诉状上已划去,准备修改后开庭前再追加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3月14日,原告在网上查询到,去年11月13日有一单电子眼拍照未使用安全带的罚单和今年元月15日被告所作缴费编码为:067902174541的加罚罚单。
被告加罚理由为:除重、中型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因违法行为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原告上网查询得知,被告加罚理由源自第三次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该法条简单概括为:违章45天未处理、通知停驶、上路加罚。
但该法条在2015年10月引起广泛质疑,普法平台“民断是非”公开民调显示,85%的人明确表示反对,只有13%的人表示赞成。
针对公众质疑,原深圳交警局也意识到执行该法条存在通知、送达和通知到位、通知不成功等问题。2015年10月30日,深圳交警在法制日报上回应了公共质疑,文中倒数第二段结尾显示:该局将完善通知方式,多次通知、多渠道通知,在确保通知到位的情况下才会处罚,通知不成功的不予处罚。
原告平时没有经常性上网查询违章的习惯,且往年都是在年审时处理为数不多的罚单,另该法条自2014年10月30日修正后到去年原告手机没有换号前,多年来,即使收到违章通知也从未收到过停驶通知。
针对上述罚单和加罚,被告没有通知到位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故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被告在通知不成功的情况下,不应该加罚。
另上述法条,在网上没有查到修正前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消息。该法条在立法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没有科学、民主、合法立法,应视为有损社会主义法治的劣法。被告作为执法机构,针对媒体质疑和公众的强烈反对,理应本着执法为民的精神,停止执行该法条,直至该法条的再次修正或废除。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人民群众对立法、执法的监督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 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解**
2018年5月8日
附:1、本诉状副本5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5份。
3、加罚罚单打印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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