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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

湖北-武汉 11-21 11:37  悬赏 0  发布者:我的姓名 给我留言  回答:(2)
父母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给我,现在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五个姐妹四个都签了字,就是老大没有签字,后来老大调查遗嘱过程中提出了异议,认为公证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只有二个助理公证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公证书上没有他们的签名, 不具备公证员资格,是另外的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的名.他说公证员没有共同参与办理公证遗嘱,公证程序有问题.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他说要撤销遗嘱,如果遗嘱撤销了,那我的损失由谁来负责。现在公证处说非要老大签了字才能办理继承公证。现在公证处在进行调解。请问应怎么解决?
我个认为: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公证人员是指公证处工作人员的总称,包括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一、 可以理解二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二、 也可以理解一名公证员一名助理公证员共同办理。
三、 也可理解二个助理公证员共同办理;
以上都称为二名公证人员。
在第一条里面有其中一名公证员可在公证书上签名;
在第二条里面也有其中一名公证员可在公证书上签名;
在第三条里面没有一名公证员可在公证书上签名,第三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了名,其性质参与了共同办理公证事务。这二名助理公证员是在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注:父母生前在办理公证遗嘱之前,将房屋已经作了安排,由我出资给其他姐姐.哥哥们,他们也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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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21 11:37
面询当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1-2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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